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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條件(Vietjet)

運輸條件(Vietjet)

第一條:名詞解釋 

在承運條款中,以下名詞釋意如下:

「價目表、稅費表、費用、規費、稅費、各類稅項、附加費」:指根據我們和地方政府的主管當局的規定適用的各類費用、稅費、規費、附加費。

「航段」:指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航班。

「我們」代表越捷航空公司(VietJet).

「聯程航班」:指在同一預訂記錄中,作為前一航班後續航班的航班,提供記載在同一張機票、不同機票或聯程機票上的運輸服務。

「公約」指以下任何適用的文本: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一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一些規定的公約》(瓦斯科,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華沙公約(以下簡稱海牙修正的華沙公約);和/或

任何其他適用的議定書或公約以及任何適用的立法。

「監管機構和專業組織」包括直接管理航空部門活動的國內機構,如越南民航局和其他國際組織,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其他相關專業監管機構。

「代理商」係由我們指定代理越捷航空公司銷售我們的業務或被授權銷售其他航空公司的業務。

「停留點」:指旅客在同一預訂記錄的行程中,位於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的計劃停靠點。

「不可抗力事件」:指超出我們或旅客控制範圍的、無法合理預見的異常客觀情況,即使採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仍無法避免其後果。

「運輸條件」:指我們就運輸服務向旅客告知的要求和內容,包括記載在機票和/或網站和/或行動應用程式和/或我們已獲批准的運輸總條件(或涉及的其他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的資訊,和/或其他公開形式的資訊。

「協議條款」系所在本承運條款及其他公告引用而體現在機票或電子機票上(行程表/收據或行程確認書)。

「承運條款」係指本承運條款或第三方運輸公司的關聯承運條款;是構成空運合約的部分,其體現承運方對承運乘客、行李、貨物、包裹、信件等規定的條約。

「特別提款權」是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SDR)設定的一種記賬單位稱為特別提款權。特別提款權將按越南政府銀行在實時支付所公佈的官方匯率折合成越南盾(引《2014年越南民用航空法第166條第2章》)

「運價」在運輸條款第 4 條內規定。

「第三方運輸公司」係指任何運輸公司除我們公司外,其代碼(2 個字母數字字符的組合)顯示在乘客的機票或聯程機票上。 。

「乘客」系稱航機組員以外,購票搭機並受我們承運的任何人

「行李」:指旅客在整個行程中隨身攜帶的個人財產。除非另有規定,行李包括託運行李、手提行李和隨身物品。

「托運行李」係指我們監管承運且有行李牌的行李

「手提行李」泛指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乘客攜帶上機上的所有財物並由乘客在旅程中個人監管。

「航運協議」係指承運方與乘客之間關於為乘客提供服務的協議並體現在機票或與機票等值的其他形式上。

「天数」乃指日曆天,每週以七日計算

「主管方」係指政府有關機關、航空業內管理機構以及被授權的個人/單位

「其他服務供應商」係指越捷航空授權的個人、單位或組織開立的訂位、機票或代支付收款、進行辦理手續、地面服務、空中服務等各種空運作業。

「法律」是指任何國家機構頒布的與我們有關的法律、法令、決定、通知、條例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這些法律文件可能會不時修改、補充或替換)。

「訂座代碼」是指乘客在我們的訂座系統上的訂座確認代碼。

「售票處」是指我們的官方售票處。

「我們的規定」:指我們頒布的、除本運輸總條件之外的有關旅客和行李運輸的規則、規定,具體內容見本運輸總條件各條款中的說明,並已在我們網站、行動應用程式上公開公布。

「行李牌」:指我們發給旅客用以識別託運行李的憑證。

「損害」:包括旅客死亡或傷殘,或旅客在飛機上或上下飛機過程中因事故遭受的任何身體損傷。損害亦指在航空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行李部分或全部損壞、丟失。此外,亦包括航空運輸中旅客或行李延誤造成的損害。

「報到時限」係指承運商規定的報到截止時間,於是乘客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辦理登機手續及獲取登機牌。

「票價」包括票價、稅費、費用、服務費和附加費(如果有)。

「官網」係指我們官方網址www.vietjetair.com

「熱線」是指在我們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客戶服務中心。

「移動應用程序」是指我們的 VietJetAir.com 移動應用程序。

「機票」指越捷航空或其他被授權代理商所開立的行程和收據,其中含有乘客名稱、訂位代碼、行程信息以及行程相關說明由我們或被授權的代理商通過購票時所填寫的電子郵箱寄送出。

「行程確認書」係由我們向乘客提供,為訂位及購票確認之用。

「預訂文件/預訂編號」 是乘客在我們的預訂系統上的確認代碼。

 

第二條:條款適用性 

2.1.除我們對合約、許可證或機票上製定其他特殊規定以外,本承運條款適用於機票上顯示我們所運營的服務。 

2.2.適用法律

本運輸條款的適用法律為越南法律。對於國際運輸屬於公約或國際法規定範圍內的規定可優先使用。

如果本運輸條件中的任何規定或本運輸條件中提及的任何規定與適用公約的規定或適用法律的要求不一致,則該規定無效。任何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3.承運條款優先適用:在本承運條款與我們其他規定存在異議的情況下,將以本承運條款內容為準。

2.4.此運輸條款的官方語言為越南語。本運輸條款可能有其他語言的譯文時,以越南語版本為優先適用於解釋本運輸條件的規定。

2.5.包機作業:若為包機營運模式,則本運輸條件僅適用於機票或與乘客的其他協議中提及或指明的情況。

2.6.聯營航班:我們於部分航班會與他航共掛班號,被稱為“聯營航班”。這表示即使乘客是向越捷航空購票或訂位且機票上表示越捷航空的班號,實際上是由他航負責承運。我們將在乘客訂位或購票時,告知乘客運營方的公司名稱。 

 

第三條:機票 

3.1.機票是指乘客與本公司之間的主要航運合約證明文件。

3.2.機票僅供機票中所註明的人士使用,且僅能按機票中註明的航班資訊搭機。 

3.3.我們只提供承運服務給機票姓名欄位上顯示的乘客,乘客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有效的預訂號碼和身份證件。 

3.4.機票不可轉讓。 

 

第四條:票價/運輸費 

4.1.運價

適用於從出發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旅客運輸費率。票價可能包括我們的非航空合作夥伴通過合作協議的航線。如果票價可能包括其他服務,乘客應在購買機票時會告知這些服務及其條件。我們只提供單程運輸,不對乘客的轉機承擔任何責任,如乘客需要在轉機機場辦理出入境手續、領取托運行李和辦理下一班航班的登機手續。

適用票價可在我們的官網、移動應用程序上公開獲取。 

4.2.稅費、收費和費用

根據當局或國家機構或機場航班運營商規定的稅費、費用、收費不包含在票價中。乘客有責任向我們或這些組織代表支付所有購買機票的稅款、費用和收費。在購買機票時,會告知乘客有關我們官網、移動應用程序上公開提供的票價外的稅費、費用和收費。 

4.3.附加費、服務費

票價中未包含的附加費、服務費由我們制定,並在我們的官網、移動應用程序或其他承運商上公開發布,具體取決於承運商的個別政策。購票時會告知乘客除票價外的附加費和服務費。 

4.4.票價

票價是乘客購買機票必須支付的總金額,包括承運費、稅金、費用、附加費、服務費。 

4.5.付款幣種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國家授權機構另有決定,否則門票以我們公佈系統中指定的貨幣支付。 

 

第五條:目的地

 5.1. 目的地具有許可抵達協議並符合各地政府要求和我們的規定。

 5.2. 目的地應由承運方提前安排並在機票上顯示目的地 

 

第六條:訂位 

6.1. 預訂

通過我們的官網或移動應用程序或售票處或代理或熱線服務。 

6.2.機票確認

購票者在系統上完成支付後乘客將獲得已確編碼的機票。 

6.3.每種類型的票都有附加條件。乘客需要在我們的官網或移動應用程序上查看乘客選擇的票型的附加條件。我們將不對乘客的錯誤負責。 

6.4.根據每類機票的規定更改預訂如下:

a.在機票條件允許更改預訂的情況下,如果乘客要求更改預訂並同意新票價等於或高於最初購買的票價,我們將為乘客進行預訂更改, 並且乘客同意根據我們官網、手機應用程序上公開發布的不同類型機票的預訂變更費用表支付變更費用和票價差額(如有)。

b.乘客按照本條(a)項完成付款後,我們會將變更後的信息更新至乘客機票上。

6.5. 在我們確認預訂之前,機票必須已全額付款。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機票價值未足額支付或付款存在無效跡象,我們有權取消預訂並拒絕運輸。

6.6.14(十四)天至 02(兩)歲以下兒童的費用(按出發日期計算)在官網、移動應用程序或訂票系統上公佈。嬰兒必須坐在陪同人腿上。一個成年人只能帶一個嬰兒。嬰兒車不允許帶入客艙。 

6.7.個人信息

乘客同意將乘客的個人信息給我們,用於預訂、購買機票、購買相關服務、開發或提供服務、協助辦理出入境手續等信息,提供給與乘客行程有關的政府授權機構。出於上述目的,乘客同意允許我們存儲和使用個人信息,並將此類信息傳輸給我們的總部、辦事處、授權代表票、政府機構或其他相關服務提供商。

我們有責任為客戶信息保密。未經客戶同意,我們不會向第三方提供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當乘客要求或獲得乘客同意時,我們可能會使用乘客提供的個人信息,包括有關乘客的付款記錄和乘客使用的服務為以下目的服務: 

- 預訂、支付和購買機票、航班時刻表變更通知、提供交通服務和相關設備服務;

- 結算、開發票和審計、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檢查;

- 檢控出入境及海關手續;

- 確保安全、安保、行政和法律工作;

- 市場統計及分析,常客項目管理;

- 系統測試、維護和開發;

-  客戶關係;

- 直銷和市場調查。

為上述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時,我們承諾並承擔第三方根據法律和隱私政策為客戶信息保密的責任。客戶可在我們的官網、移動應用程序上公開獲取。

6.8.預選座位

乘客可以預先選擇座位,並可能根據票價條件收取座位選擇費。選座費用在我們的官網和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費用表中。我們將盡一切努力確保乘客坐在選定的座位位置。但是出於安全或安保原因,即使乘客已登機,我們仍有權重新安排乘客的座位。如果航班取消或換機,我們會為乘客重新安排合適的座位。 

6.9.座位

乘客將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分配座位。但是,我們有權隨時更改乘客的座位,即使乘客已登機。此更改有可能出於安全原因、當局規定、乘客健康或安全原因。

6.10.機上服務

旅客在機上購買的紀念品、免稅品、食品、飲料等產品和服務不予退款或轉讓。乘客須向空乘人員出示登機牌以便確認乘客已預訂的機上服務。 

6.11.特殊乘客服務

a.特殊乘客包括:法律規定的兒童、殘疾人、老人、孕婦;病人,虛弱行動不便的人。

b.特殊乘客支援服務必須在預定時或預計起飛至少 24(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售票處或我們的熱線服務中心。我們努力確保根據您的要求和我們提供的能力為您提供特殊乘客支援服務。我們將通知乘客如我們無法提供特殊乘客支援服務。特殊乘客支援服務的請求將立即或在我們檢查運輸條件後確認。乘客必須按照我們官網、移動應用程序上公開發布的特殊乘客支援服務政策中規定的承運條件辦理手續。 

c.在我們無法提供乘客預訂服務的情況下,但在預訂時未得到我們提供能力的確認,我們將不對乘客的任何損失、費用、違約或其他損害承擔責任。對於乘客在機場要求特殊服務的情況下,我們將檢查服務條件,並通知乘客是否接受該乘客運輸。

d.我們免費為兒童、殘疾人、老人、孕婦等乘客提供配套工具的運費。

e.出於安全考慮,我們最多只能搭載 08(八)名行動不便的乘客,其中包括最多02(2)名自行上下樓梯能力有限的乘客。我們不在客艙內提供助行器。但我們有幫助機艙內行動不便的乘客的流程。

f.出於安全原因或乘客無法自行逃生或無法理解飛行中的安全說明, 我們可能要求乘客按照法律規定年滿 18(十八)歲、身體健康且有能力行為的人陪同

g.對於一些特殊乘客的支援服務,乘客可能需付費。

 

第七條:辦理登機手續

 

旅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報到櫃檯,以確保在飛機起飛前完成所有必要程序。

(i) 報到櫃檯的開放時間:

  • 越南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2(兩)小時
  • 從越南出發的國際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03(三)小時
  • 從越南境外出發的國際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02(二)小時至 03(三)小時
  • 從悉尼 (SYD)、墨爾本 (MEL)、布里斯班 (BNE) 出發的航班,機場值機櫃檯在航班起飛前4小時開放。

(ii) 報到櫃檯的關閉時間:

  • 越南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40 分鐘。
  • 越南及其他國家(日本、韓國、印度除外, 澳大利亞)出發的國際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50分鐘。
  • 從日本、韓國、印度出發的國際航班, 澳大利亞:預定起飛時間前 60 分鐘。

機場和特定航班之間的登機手續可能會根據法律有所不同,並會在我們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上公開發布或在預訂機票時通知乘客。

 

7.1. 拒絕辦理登機手續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我們有權拒絕為乘客辦理登機手續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a.晚於本條規定的櫃檯關閉時間到達值機櫃檯的乘客;

b.未按當局要求持有有效身份證件或未向我司工作人員證明其身份的乘客;

c.未持有當局規定的前往特定地點或國家所需的文件、許可證或簽證的乘客;

d.乘客出示無效機票;未付款機票或付款無效;

e.乘客對我們的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或在值機櫃檯搗亂或有任何冒犯我們工作人員的行為或語言;

f.政府或其他授權機構禁止旅客乘機或不允許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

g.根據我們的判斷,乘客因醉酒或明顯健康狀況不佳而不適合登機;

h.我們認為該乘客不適合登機或該乘客的健康狀況可能威脅或危及其他乘客的健康;

i. 乘客不遵守法律、當局和我們的規定。

 

7.2.自助辦理登機手續

根據實際情況,我們可能會提供自助值機設施。這些特定條款和條件由我們在官網和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並且可能會不時更改而不需提前通知。對於國際航班,自助值機乘客必須在值機時到櫃檯並出示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

7.3.即使乘客訂位已被確認,乘客也可能面臨沒有座位的狀況。在此情況下,乘客會可選擇:

a.只要有空位,我們就會最先安排定期航班中下一班飛機的座位給您,並且不收取額外費用。

b.選擇其他航班日期(假日和新年除外),在我們的系統中保留乘客票價的價值以後續使用,但乘客必須在出發日期起 180 天內重新預訂。

c. 如果乘客無法接受以上提出的方案,乘客可以辦理退票。 

7.4. 登機

旅客必須在預計起飛時間前至少30(三十)分鐘到達登機口。我們在預計起飛時間前15(十五)分鐘關閉登機口。若旅客在登機口關閉時未能到達登機口,我們有權拒絕運輸。

 

7.5.未如期登機

乘客未按時值機,或未在登機門關閉前登機(“未乘機”),視為乘客自願放棄座位,根據11.6條辦理。 

 

7.6.無論在任何形式下,(i)無法提供完整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健康確認書及相關證件,或(ii)無法提供完整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健康確認書及相關證件到期或無效或(iii)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其他旅行須知,我們概不負責。 

 

7.7.個人證件

出發前,乘客必須向我們出示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條例、或有關國家的要求文件、包括護照、通行證、或有效的出入境證件等文件。我們只承運單程航班。搭乘我們或其他航空公司的中轉航班的乘客,必須有入境資料並在中轉機場辦理出入境手續並領取行李。

在有授權機構要求的情況下,乘客必須允許我們複印乘客的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或各有授權機構可暫時保留其他文件,以執行國家機構的法規和法令。如果乘客不遵守這些要求或乘客的身份證明文件顯示無效跡象,我們有權拒絕承運。 

 

7.8.拒絕入境

無論何時在本公司收到政府或移民局的拒絕入境命令,而需將您送回到出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乘客必須繳付相關票價與/或處罰或罰金(無論是行經或抵達目的地)。在此情況下,我們將不會退還支付的費用。

在我們有充足法律依據認為乘客有可能遭拒絕入境或過境、轉機時,我們將要求乘客在出發地登機櫃檯繳納一筆押金。一旦被拒絕入境或過境、轉機時,該押金將用於支付乘客返程機票、當局政府的罰款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否則我們會將押金退還予乘客。我們將在乘客獲准入境或過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押金退還給乘客。

 

7.9.罰款、拘留費用

如因乘客未能符合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其它旅行文件,而使我們被罰款繳付罰金或違規金和額外支付費用時,乘客必須償還我們因乘客引起所支出的費用及成本。我們將在提前七(7)天向乘客通知並附加乘客所承擔的相關依據之後,即將使用乘客的機票本中未使用航段機票,或任何我們持有乘客的資金來支付費用及支出。 

 

7.10.安檢

您必須按任何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本公司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健康檢查。 

 

第八條:拒絕承運及承運限制 

8.1 拒絕承運:

在我們合理的判斷下,我們有權利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即使您具有合格的機票或登機牌):

a.因安全和安檢原因而採取的措施;

b.為遵守任何出發、到達或行徑的地方國家的任何相關法律、規定或指示而採取的措施;

c.因您的行為、身分、年齡或身體心靈的狀況或您的行李

  • 可能對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造成恐懼或傷害;
  • 對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資產招致任何危險或風險;
  • 需要特殊處理

d.您曾在之前的航班違反規定,而該行為可能會再度發生;

e.您未遵守或很可能無法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f.您拒絕或無遵守進行安全檢查;

g.我們有足夠依據說明您曾被到達國家拒絕入境;

h.乘客出示無效機票包括以下情況;

  • 行程確認單或電子機票是偽造或詐騙得到的;
  • 行程確認未經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批准而修改或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權收回上述文件);
  • 乘客未支付票價或支付無效。i. 您所支付的款项是诈欺行为;

i.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法證明身份的乘客;

j.應國家授權機構的要求;

k.如果乘客拒絕我們的要求在出發機場支付第 7.8 條的押金。

8.2.運輸限制

8.2.1.小孩

  • a. 未滿12歲的小孩將被拒絕承運如無滿18歲以上的大人陪同。
  • b. 對於國內航班,12(十二)歲至 14(十四)歲以下的兒童沒有 18(十八)歲或以上的人陪伴,必須在計劃起飛時間前24(二十四)小時向售票處或我們的熱線服務中心登記未成年乘客服務。
  • c. 我們有權拒絕承運未滿 14(十四)天的嬰兒。我們將酌情承運該嬰兒除非具有醫生對其乘機能力確認且必須由嬰兒父母為越捷航空簽署的免責聲明。 

8.2.2 孕婦

孕婦在購票時及辦理乘機手續櫃檯時必須告知我們其懷孕情況。孕婦的運輸須符合以下條件:

a. 懷孕滿27(二十七)週及以下者,我們有權要求旅客提供確定孕週的證明,並簽署對我們免責的責任協議。

b. 懷孕超過27(二十七)週至滿32(三十二)週者:

必須出示醫生出具的確認孕週的證明,證明旅客身體健康狀況適合乘機;該證明必須在航班起飛之日07(七)天內簽發;且

必須在辦理乘機手續時簽署責任協議,以免除我們此後可能產生的任何責任。

c. 懷孕超過32(三十二)週者,我們拒絕運輸。

 

第九條:行李

9.1.我們有權不承運以下行李或行李中含有的物品: 

a.為確保安全承運及一般管理和處理作業順利進行,本公司可拒接未妥善包裝的行李箱或其他類似的包裝提帶(依照本條款所提及的托運行李9.7項及9.8項);

b.可能會危害飛機或機上乘客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及/或根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危險物品規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本公司的條款及細節以及合約細節定義為危險物品的項目;

c.所有違反出發、抵達或行經國家/地區相關法律、規定或指示的物品;

d.本公司認為物品的重量、形狀、大小或性質不適合航運的東西;

e.易碎或易腐壞的物品;

f.活或死亡的動物;

g.屍體和遺骸;

h.骨灰:在某些情況下,當符合正確的運輸規定時,可以接受作為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運輸: 存放在火化骨灰盒中,放入盒子,用堅固、密封的容器。必須有死亡證明和醫療檢疫;

i.榴蓮、菠蘿蜜、魚露或任何刺鼻氣味的食品;

j.海鮮、新鮮或冷凍肉類如果包裝妥當、存放在泡沫箱或冷藏容器中,並且在有關單位檢查物品後,可以作為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托運。如果乘客拒絕接受檢查,我們有權拒絕運輸;

k.彈藥、雷管、慢燃電線、地雷、手榴彈、其他軍用炸藥、鞭炮、煙花、煙火、照明彈、照明彈和煙火、煙霧彈、炸藥、火藥、汽油、機油、打火機燃料、不安全的火柴(容易在任何地方燃燒)、含有液氧的物體、易燃或不易燃氣體(如噴漆器、丁烷)、製冷劑氣體(如水下氧氣罐、液氮)、易燃液體(如油漆、稀釋劑) , 溶劑);易燃固體(如火柴、打火機)、有機氧化合物(如樹液)、毒物、傳染性物質(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如鐳)、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汞) 、溫度計)、磁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如漂白劑)。

l.為傷害他人或對生命有威脅的工具或武器或被誤認為是武器如(手槍、步槍、衝鋒槍、霰彈槍、打獵槍和其他具有類似特徵和效果的槍支;槍支組件;氣槍、各種手槍、步槍和子彈槍、彩彈、橡皮子彈的霰彈槍;信號槍和指揮槍;自製槍、標槍發射器;彈弓;激光槍或激光發射裝置(教學和演示中使用的激光筆除外);弓、箭、弩;輔助工具;

槍支、子彈、輔助工具,僅允許按照保安法的規定,對有義務保護看守對象的警衛人員隨身攜帶或放手提行李;攜帶手銬的人在執行護送任務的情況下允許手銬隨身攜帶上機;空中安保人員按規定配備武器和配套工具。

9.2.不能隨身攜帶的物品,手提行李

 a.第 9.1 條提及的物品;

 b.各類匕首,劍,槍,矛,刺刀,軍刀,砍刀,拳頭,釘頭鎚;類似真實武器的物品和玩具,例如槍支、炸彈、地雷、手榴彈、子彈、魚雷、水雷、彈殼和由子彈殼製成的物品; 

c.使對象昏迷/暈倒或固定的儀器/設備,例如:電擊裝置,例如電擊手槍和電擊棒;用於擊暈/擊倒或殺死動物的工具/設備;化學氣霧​​劑、用於中和或癱瘓的氣霧劑,例如胡椒噴霧、酸噴霧、催淚劑、驅蟲噴霧((飛機上用於消毒的氣溶膠除外);

d.各類鋒利和尖銳的物品可用於造成嚴重傷害如: 各種用於剁,砍、劈的物體,如斧頭、銑刀、刀片、小刀;各類刀長度超過06厘米(不包括刀柄)或刀柄和刀刃總長度超過10厘米的刀具;刀片超過06厘米從剪刀軸起算或手柄和刀片總長度超過10厘米的剪刀;其他可用作攻擊性武器的尖利物體總長度在10厘米以上;照相機和錄影機腳架機、手杖、帶金屬尖頭的雨傘;

e.可用於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飛機安全的勞動工具,例如:撬棍、鋤頭、鐵鍬、鐵鏟、瓦鏟、鐮刀、鑿子、鶴嘴鋤;鑽孔機和鑽頭,包括手持式鑽孔機;各種鋒利的或尖端超過06厘米可用作武器的工具如螺絲刀;長度超過 10 厘米的錘子、扳手、鉗子;各類鋸和鋸片,包括手動鋸;焊槍;擰螺絲和打釘工具;

f.鈍器或工具在進攻時會造成嚴重傷害如運動棒,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棒、台球桿、滑雪桿;各種類型的球桿,例如橡膠球桿,金屬球桿和木球桿;武術訓練工具和設備(鈍頭、尖頭或鋒利的)。

9.3.托運行李中不允許攜帶的物品

a.第 9.1 條提及的物品;

b.其他貴重物品如:藝術品、攝像機、照相機、金錢、珠寶、貴金屬、寶石、電腦、電子設備、可換成錢的有價值文件、證券,談判文件、合同、商業文件、樣品、身份證明文件;

c.根據各授權機構規定,鋰電池等設備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9.4.各種被限制隨身攜帶或放進手提行李的物品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

9.5.拒絕承運權

a.我們將拒絕承運包括本條規定的物品在內的行李,如果我們在行李中發現此類物品,我們可以拒絕繼續承運該行李。

b.如果乘客未能遵守我們的規定,我們不對乘客及其行李的任何損害負責

9.6.要求檢查權

出於安全和安保原因,我們有權要求乘客給我們對乘客和行李進行檢查。如果乘客不同意檢查,我們可以拒絕運輸該乘客或行李。如果乘客在被要求時缺席,我們仍可能對行李進行檢查,以驗證乘客是否遵守我們的規定。

如果因安全檢查對乘客或其行李造成任何損害(如使用掃描設備的影響),我們不對此類損失/或損壞負責,除非此類損失和損壞是由我們的過錯造成的。 

9.7.托運行李

我們將保管乘客遞交的托運行李並於每件托運行李上加掛行李條。

a.托運行李上必須有乘客姓名標籤或其他個人識別掛牌。

b.托運行李須與乘客同機承運,除非我們基於飛機安全、保安、或航機運作等因素,得安排於替代航機承運。在這種情況下,托運行李將被運送並交付給乘客,除非乘客必須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完成清關。

c.我們對托運行李會加收行李費。乘客可以根據我們的適用政策購買托運行李限額套餐,該政策在我們的官網或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托運行李超過購票時購買的行李限額的乘客,將在值機櫃檯按超出的每公斤收取額外費用。乘客可參閱我們的收費表以了解更多票價詳情。行李費不可退或轉讓。

d.在辦理登機時每件托運行李不超過32公斤, 超重部分須得分開包裝, 如果托運行李不重新包裝我們有權利拒絕承運。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負任何責任關於(i)乘客不遵守超重行李、重新包裝的規定而造成的損失(ii)拒絕承運超重行李

e.在支付費用表中規定的費用後,運動器材可以在貨艙中運輸,風險由乘客自行承擔。因此,乘客應為這些工具購買保險。

9.8.手提行李

a.乘客可根據我們的規定攜帶手提行李,其重量根據我們在官網和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每種機票的具體條件。

b.手提行李不得超過56cm x 36cm x 23cm,和一件小行李如手提包、筆記本電腦、書籍、雜誌、相機、食品袋、嬰兒袋、機場購物袋等。手提行李必須適合座椅下方或機上行李隔間的空間。

c.我們確定超重或超大的行李件不得帶入客艙。

d.超過手提行李尺寸限制但重量在 75 公斤以下的樂器,如果乘客購買了額外座位並支付了相應費用,則可以攜帶上飛機。

e.02(兩)歲以下的兒童乘客無權享受標準手提行李規定。

f.如果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符合我們的規定或航空安全和安保規定,此類行李可能會被拒絕運輸。如果允許運輸,則必須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將按托運行李收費。

g.乘客在飛行過程中自行保管好手提行李和隨身物品, 我們對與手提行李有關的任何損壞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此類損壞是由我們造成的。我們將協助乘客尋找手提行李和丟失的物品, 但是,對於因尋找過程而造成的手提行李和物品丟失的任何損壞,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乘客需要提供以下信息,以便我們協助尋找丟失的手提行李:

- 乘客姓名;

- 航班號和航段

- 座位號

- 丟失行李的描述

- 乘客地址

找到遺失的行李將通知乘客領取。我們不負責向乘客運送行李。找不到的丟失行李,我們也會通知乘客。

9.9.領取行李

a.乘客必須在到達目的地或中轉機場後立即領取行李:

  • 如果乘客在 30(三十)天內領取托運行李,我們可能會向乘客收取存儲費;
  • 如果乘客在我們提供行李之日起 30(三十)天內未領取行李,我們可以自行處置行李而不需對乘客承擔任何責任;易腐爛的物品可以在此截止日期之前處理;
  • 處置行李所得款項將扣除行李運輸、保管、處置等相關費用後退還給授權人;
  • 如果授權接收人在行李處理後的 180(一百八十)天內未要求應收款項,則該款項應提交給國家銀庫。

b.只有行李牌的持有人有權領取行李。如果行李的接收人無法出示行李標籤,必須證明對此類行李的所有權。行李標籤持有人在到達機場的行李認領處領取行李,在領取行李時沒有提出任何投訴,這證明行李已按照運輸合同完好無損地交付。

 

第十條:航班時刻表和航班時刻表變更

10.1. 航班時刻表:

時刻表上的航班時間從公佈至乘客實際開始旅行時會有所變動

10.2.班機取消、更改:

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乘客及其行李的運輸延誤。在採取這些措施並避免航班取消時,我們可能會在必要時安排由其他飛機或其他承運商運營的航班。如果航班延誤、取消、乘客被拒絕運輸,根據乘客的選擇,我們將: 

a.以適當的方式向您提供和更新足夠的信息;提供膳食;根據當局發布的機場旅客服務質量規定提供住宿;

b.更改適合乘客的行程或轉乘其他航班:對於延誤02小時或以上的航班,在我們的運輸服務範圍內,我們將更改行程,以便乘客能夠到達行程的終點,免除對乘客的行程或航班轉換以及相關附加費(如有)的限制;

c.根據當局的規定(如果有)為乘客提供不退還的預先賠償;

d.如果航班延誤 05 小時或更長時間,則為乘客退票。按照本運輸條件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退票。

e.履行當局規定的其他義務(如有)

如果非我們的過錯導致航班延誤或取消,我們可免除本條規定的義務。

10.3 在根據規定拒絕運輸、取消航班或長期延誤的情況下免除義務: 

10.3.1.在被拒絕登機的情況下免除賠償責任 對於拒絕承運已確認航班座位或正在旅途中的乘客,我們可免除賠償義務具體如下: 

  • a.由於乘客的健康狀況,承運人認為該運輸或續程運輸將對該乘客、飛機上的其他人造成傷害或危及飛行;
  • b.防止疾病傳播; 
  • c.旅客不遵守航空安全、航空保安、航空運輸等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民航行政處罰規定的;
  • d.旅客有擾亂公共秩序、威脅飛行安全或者影響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的行為; 
  • e.受酒精或其他興奮劑藥物影響而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乘客;
  • f.出於安全原因由有權機構通知; 
  • g.應國家主管機構的要求。 

10.3.2.在航班取消或航班長時間延誤的情況下免除賠償責任

如果由於以下原因取消或延長延誤,我們可免除賠償義務具體如下:

  • a.影響飛行安全的天氣條件;
  • b.影響航班安全運行的安全風險;
  • c.根據國家授權機構的規定,航班無法執行或長時間延誤;
  • d.由於乘客的健康問題(登機後重病或死亡);
  • e.預定運行該航班的飛機遭到破壞或機隊遭到破壞;
  • f.因武裝衝突、政局不穩、罷工等影響航班運營;
  • g.航空基礎設施或飛行運行保障無法確保飛行運行;
  • h.從機長簽署操作飛航至班機抵達的飛航過程中客機遇到技術故障;
  • i.乘客被安排搭乘另一班機且到達預定時間比原定的班機不超過04小時;
  • j.乘客被安排搭乘另一轉機班機且到達預定時間比原定的轉機班機不超過06小時;
  • k.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況。

10.3.3.可免除義務的其他情況

如果我們可免除賠償義務如我們能證明以下情況:

a.乘客不在機場或與我們約定的其他地點辦理登機手續;

b.乘客自願放棄座位確認;

c.乘客持免費機票;乘客以適用於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的優惠票價或代理人員優惠票價,使用免費和減價機票的合作夥伴和客戶;

d.我們能證明以下情況:

  • 在預定起飛時間前至少 24 小時(二十四小時)在客戶提供的信息以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乘客有關航班取消或延誤。如果以電話形式通知應當在07時至22時內進行撥打,頻率為兩次且第二次撥打比首次相隔20分鐘如第一次撥打不通。
  • 乘客未按規定登記聯繫方式或乘客登記的聯繫方式不正確或不完整;
  • 根據登記的聯繫方式無法聯繫到乘客。

第十一條:退票 

11.1.自願退票

根據乘客購買的機票類型是否可退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出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法律要求,我們可能考慮允許保留票價,並可能根據我們官網和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政策收取費用。

11.2. 非自願退票

如旅客因我們的過錯被拒絕運輸,或根據我們的政策及法律規定發生航班取消、延誤,旅客可根據我們的政策(視各時期具體規定)並依照法律規定,通過以下方式獲得退票:保留旅客的票價為未來使用,旅客必須在保留之日起180(一百八十)天內使用該保留的票價金額。

11.3.退票對象

我們只退票給機票上署名的人票或有證據證明是付款人或有上述對象的授權。

11.4.退款幣種及付款方式

發生票價退款時,除非另有說明或適用,否則我們將通過乘客原始支付機票的付款方式來退款。一般情況下,我們會以乘客購買機票時支付的幣種進行退款。在某些情況下,我們會自行決定轉換。

11.5.退票單位

退款由我們的員工,代理為客戶進行退款流程相關的工作。

11.6.拒絕退票

a.如退款要求違反了我們官網、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時間規定內(取決於不同時間段和票種),我們可能會拒絕退款.

b.因乘客不遵守和執行航班安全措施或不符合運輸要求而被拒絕運輸,無法按照所在國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我們可能會拒絕退款。

c.根據第 7.5 條規定,乘客缺席/放棄座位的乘客,已支付的票價不予退還(我們官網和移動應用程序上的機票類型規定除外)。關於稅費,機場費僅在以下情況下可退還:

  • 1.退費要求以書面或越捷航空官網申請形式提出;
  • 2.稅費及機場使用費可全額退還。
  • 3.自乘客的航班起飛後 7(七)天內處理機場稅費退款需收取放棄座位費用(No-show)。放棄座位費用在我們的官網、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或我們的分行、代理或熱線服務中心會在發生費用時通知乘客。

d.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要求的乘客(如有)使用我們的服務 

 

第十二條:機上禮儀 

12.1.如果乘客在飛機上有下列行為:(i)犯罪或違法; (ii)威脅及危害到飛機安全(iii)行凶或威脅機組人員和乘客;(iv)不遵守機長或空服員的關於保證飛機上的安全、秩序或紀律的任何指示;(v)破壞機上的設備或財產;(vi)使用毒品;(vii)抽煙,包括電子煙;(viii)其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行為,我們將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來防止此類行為繼續。我們有權利要求乘客下機,交由機場出發地或目的地有關機關處理並永遠或有限期拒絕承運該乘客或對乘客的行為提出起訴。

12.2.如果乘客違反第12.1條款,我們有權利要求乘客必須賠償因乘客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包括飛機緊急迫降,人和財產損失以及我們、代理商、工作人員、供應商、其他乘客或第三方的損失。 

12.3.基於飛航安全,我們將禁止或限制在機艙內操作使用電子設備,包括手機、手提式電腦、手提式收音機、袖珍錄音機、光碟放映機、電子遊樂器、或電子傳送設備、聲控式玩具、無線電對講機。而助聽器及心率平整器是被許可。

12.4. 除經我們特別批准的例外情況外,旅客不得攜帶食物、各類飲品(包括含酒精飲料)在機上食用。對於嬰幼兒食品,我們允許帶上飛機供嬰幼兒專用。 

第十三條:責任上限 

13.1.運輸乘客責任

我們對經證實因我們執行的承運或相關運輸過程中引起的意外身亡、受傷或身體損傷的賠償責任取決於公約規則和限制以及法律規定。

a.我們對乘客死亡、受傷或身體損傷的責任僅限於公約和適用法律的規定。

b.我們僅對乘客在飛機運輸過程中的發生的損失負責, 如果損害完全是由於乘客的健康狀況或/和乘客本人造成的或/乘客的過錯,我們可以免除或減少我們對損害的責任。

c.對於我們執行的國際運輸,我們對每位乘客死亡、受傷或身體損傷的責任限制適用於公約和適用法律的規定。

d.對於任何人或代表該人提出的任何索賠而因該人的過錯造成乘客死亡、受傷或身體損傷等,本運輸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承運人的權利和責任。

e.我們對延誤造成的損失責任根據公約和適用法律的規定。 

13.2. 我們對托運行李損壞賠償責任

a.對於托運行李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而造成的損壞不負任何責任。同樣,對於航空運輸過程中因正常移動和撞擊造成的行李的合理磨損,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b.我們按照實際損害賠償但不超過我們的責任限額。乘客有責任證明其行李的實際損壞。關於行李丟失和損壞賠償的一般規定可在我們的官網和移動應用程序上公開獲取。 

13.3.行李延誤賠償責任:

關於行李延誤規定,旅客在航班抵達目的地後24(二十四)小時內無法領取托運行李,且目的地機場不是常住城市; 因行李延誤造成的損失賠我們將在官網和手機應用程序的收費表上公佈,延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根據公約和適用法律辦理。 

13.4.免減損害賠償責任

a.如果我們證明損害是由乘客的過錯造成的,我們將根據乘客的過錯程度免除全部或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b.如果我們能夠證明 (i) 我們和我們的代表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此類損害,或 (ii) 我們或我們的代表無法採取此類措施,我們將不對行李的損壞承擔責任。

c.如果我們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但知道損害有可能發生,我們在行李損壞情況下的責任限於我們官網、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規定費用。

    i.如托運行李不顯示的重量,我們的賠償責任不超過適用於相關等級的免費運輸限額。

    ii.如果托運行李以書面形式申報較高的價值,我們的責任將僅限於申報價值。 

d.對於因我們遵守政府法律法規或乘客未遵不守該法律法規而導致的乘客行李損壞,我們概不負責。

e.除本運輸條件的明確規定,,我們只對可核實的損害承擔責任,可根據適用法律賠償可證明的損失和費用。

f.對於乘客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損壞,我們概不負責。乘客應對其行李對他人或其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造成的損害負責。

g. 對於已建議不得放在行李中的物品,我們不對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h.如果我們證明乘客的生命或健康損害是由於乘客的過錯造成的,我們可應乘客的過錯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如果乘客的健康、生命損害是由他們身體狀況造成的,我們不承擔賠償責任。

i.運輸合同包括此運輸條款和免除及限制責任適用於我們的代理、員工、工人和代表,其適用範圍與我們的相同。我們或代理、員工、工人和我們的代表向您支付的賠償總額不會超過我們的總責任(如有)。

j.除非我們另有說明,否則此運輸條款或合同條款中沒有任何條款內容可排除我們根據公約或任何適用法律的免除和限制責任

 

第十四條:索賠及投訴豁免

14.1. 乘客或其法定代表有權就行李損壞向我們提出索賠或起訴。 

14.2索賠通知

托運行李損壞索賠根據第 14.1條的授權人在以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們索賠時,:

a.托運行李丟失、短缺或損壞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 07(七)天。

b.運輸延誤,自授權人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 21(二十一)天。

14.3.時效

我們對乘客的行李損壞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為飛機抵達目的地之日、飛機必須抵達目的地之日或運輸終止之日起 02(二)年,以最晚者為準。 

 

第十五條:修訂及免責 

15.1.本公司的代理旅行社、員工或代表無人有權利更改、修正或免除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 

15.2.承運條款可不定時更改以符合我們每短時期的營業規定或因主管機構要求或執行各地政府的議定通函而更改。更改細節將在我們官網和手機應用程序上公佈。 

 

十六條:其他條款

承運乘客和行李的是根據我們在官網、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