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条件(Vietjet)
第一条:名词解释
在承运条款中,以下名词释意如下:
「价目表、税费表、费用、规费、税费、各类税项、附加费」指根据我们和地方政府的主管当局的规定适用的各类费用、税费、规费、附加费。
「航段、航线」:指从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航班。
「我们」代表越捷航空公司(VietJet).
「转接班机、联程航班」:指在同一预订记录中,作为前一航班后续航班的航班,提供记载在同一张机票、不同机票或联程机票上的运输服务。
「公约」指以下任何适用的文本: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一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一些规定的公约》(瓦斯科,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以下简称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和/或
任何其他适用的议定书或公约以及任何适用的立法。
「监管机构和专业组织」包括直接管理航空部门活动的国内机构,如越南民航局和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其他相关专业监管机构。
「代理商」系由我们指定代理越捷航空公司销售我们的业务或被授权销售其他航空公司的业务。
「停留点」:指旅客在同一预订记录的行程中,位于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计划停靠点。
「不可抗力事件」:指超出我们或旅客控制范围的、无法合理预见的异常客观情况,即使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仍无法避免其后果。
「运输条件」:指我们就运输服务向旅客告知的要求和内容,包括记载在机票和/或网站和/或移动应用程序和/或我们已获批准的运输总条件(或涉及的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的信息,和/或其他公开形式的信息。
「协议条款」系所在本承运条款及其他公告引用而体现在机票或电子机票上(行程表/收据或行程确认书)。
「承运条款」系指本承运条款或第三方运输公司的关联承运条款;是构成空运合约的部分,其体现承运方对承运乘客、行李、货物、包裹、信件等规定的条约。
「特别提款权」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SDR)设定的一种记账单位称为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将按越南政府银行在实时支付所公布的官方汇率折合成越南盾(引《2014年越南民用航空法第166条第2章》)
「运价」在运输条款第 4 条内规定。
「第三方运输公司」系指任何运输公司除我们公司外,其代码(2 个字母数字字符的组合)显示在乘客的机票或联程机票上。 。
「乘客」系称航机组员以外,购票搭机并受我们承运的任何人
「行李」指旅客在整个行程中随身携带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规定,行李包括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和随身物品。
「托运行李」系指我们监管承运且有行李牌的行李
「手提行李」泛指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乘客携带上机上的所有财物并由乘客在旅程中个人监管。
「航运协议」系指承运方与乘客之间关于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协议并体现在机票或与机票等值的其他形式上。
「天数」乃指日历天,每周以七日计算
「主管方」系指政府有关机关、航空业内管理机构以及被授权的个人/单位
「其他服务供应商」系指越捷航空授权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开立的订位、机票或代支付收款、进行办理手续、地面服务、空中服务等各种空运作业。
「法律」是指任何国家机构颁布的与我们有关的法律、法令、决定、通知、条例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可能会不时修改、补充或替换)。
「订座代码」是指乘客在我们的订座系统上的订座确认代码。
「售票处」是指我们的官方售票处。
「我们的规定」指我们颁布的、除本运输总条件之外的有关旅客和行李运输的规则、规定,具体内容见本运输总条件各条款中的说明,并已在我们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公布。
「行李牌」指我们发给旅客用以识别托运行李的凭证。
「损害」包括旅客死亡或伤残,或旅客在飞机上或上下飞机过程中因事故遭受的任何身体损伤。损害亦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李部分或全部损坏、丢失。此外,亦包括航空运输中旅客或行李延误造成的损害。
「报到时限」系指承运商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于是乘客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登机手续及获取登机牌。
「票价」包括票价、税费、费用、服务费和附加费(如果有)。
「官网」系指我们官方网址www.vietjetair.com
「热线」是指在我们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客户服务中心。
「移动应用程序」是指我们的 VietJetAir.com 移动应用程序。
「机票」指越捷航空或其他被授权代理商所开立的行程和收据,其中含有乘客名称、订位代码、行程信息以及行程相关说明由我们或被授权的代理商通过购票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寄送出。
「行程确认书」系由我们向乘客提供,为订位及购票确认之用。
「预订文件/预订编号」 是乘客在我们的预订系统上的确认代码。
第二条:条款适用性
2.1.除我们对合约、许可证或机票上制定其他特殊规定以外,本承运条款适用于机票上显示我们所运营的服务。
2.2.适用法律
本运输条款的适用法律为越南法律。对于国际运输属于公约或国际法规定范围内的规定可优先使用。
如果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运输条件中提及的任何规定与适用公约的规定或适用法律的要求不一致,则该规定无效。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3.承运条款优先适用:在本承运条款与我们其他规定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将以本承运条款内容为准。
2.4.此运输条款的官方语言为越南语。本运输条款可能有其他语言的译文时,以越南语版本为优先适用于解释本运输条件的规定。
2.5.包机作业:若为包机营运模式,则本运输条件仅适用于机票或与乘客的其他协议中提及或指明的情况。
2.6.联营航班:我们于部分航班会与他航共挂班号,被称为“联营航班”。这表示即使乘客是向越捷航空购票或订位且机票上表示越捷航空的班号,实际上是由他航负责承运。我们将在乘客订位或购票时,告知乘客运营方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机票
3.1.机票是指乘客与本公司之间的主要航运合约证明文件。
3.2.机票仅供机票中所注明的人士使用,且仅能按机票中注明的航班信息搭机。
3.3.我们只提供承运服务给机票姓名栏位上显示的乘客,乘客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出示有效的预订号码和身份证件。
3.4.机票不可转让。
第四条:票价/运输费
4.1.运价
适用于从出发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旅客运输费率。票价可能包括我们的非航空合作伙伴通过合作协议的航线。如果票价可能包括其他服务,乘客应在购买机票时会告知这些服务及其条件。我们只提供单程运输,不对乘客的转机承担任何责任,如乘客需要在转机机场办理出入境手续、领取托运行李和办理下一班航班的登机手续。
适用票价可在我们的官网、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获取。
4.2.税费、收费和费用
根据当局或国家机构或机场航班运营商规定的税费、费用、收费不包含在票价中。乘客有责任向我们或这些组织代表支付所有购买机票的税款、费用和收费。在购买机票时,会告知乘客有关我们官网、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提供的票价外的税费、费用和收费。
4.3.附加费、服务费
票价中未包含的附加费、服务费由我们制定,并在我们的官网、移动应用程序或其他承运商上公开发布,具体取决于承运商的个别政策。购票时会告知乘客除票价外的附加费和服务费。
4.4.票价
票价是乘客购买机票必须支付的总金额,包括承运费、税金、费用、附加费、服务费。
4.5.付款币种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国家授权机构另有决定,否则门票以我们公布系统中指定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目的地
5.1. 目的地具有许可抵达协议并符合各地政府要求和我们的规定。
5.2. 目的地应由承运方提前安排并在机票上显示目的地
第六条:订位
6.1. 预订
通过我们的官网或移动应用程序或售票处或代理或热线服务。
6.2.机票确认
购票者在系统上完成支付后乘客将获得已确编码的机票。
6.3.每种类型的票都有附加条件。乘客需要在我们的官网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查看乘客选择的票型的附加条件。我们将不对乘客的错误负责。
6.4.根据每类机票的规定更改预订如下:
a.在机票条件允许更改预订的情况下,如果乘客要求更改预订并同意新票价等于或高于最初购买的票价,我们将为乘客进行预订更改, 并且乘客同意根据我们官网、手机应用程序上公开发布的不同类型机票的预订变更费用表支付变更费用和票价差额(如有)。
b.乘客按照本条(a)项完成付款后,我们会将变更后的信息更新至乘客机票上。
6.5. 在我们确认预订之前,机票必须已全额付款。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机票价值未足额支付或付款存在无效迹象,我们有权取消预订并拒绝运输。
6.6.14(十四)天至 02(两)岁以下儿童的费用(按出发日期计算)在官网、移动应用程序或订票系统上公布。婴儿必须坐在陪同人腿上。一个成年人只能带一个婴儿。婴儿车不允许带入客舱。
6.7.个人信息
乘客同意将乘客的个人信息给我们,用于预订、购买机票、购买相关服务、开发或提供服务、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等信息,提供给与乘客行程有关的政府授权机构。出于上述目的,乘客同意允许我们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并将此类信息传输给我们的总部、办事处、授权代表票、政府机构或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商。
我们有责任为客户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我们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当乘客要求或获得乘客同意时,我们可能会使用乘客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有关乘客的付款记录和乘客使用的服务为以下目的服务:
- 预订、支付和购买机票、航班时刻表变更通知、提供交通服务和相关设备服务;
- 结算、开发票和审计、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检查;
- 检控出入境及海关手续;
- 确保安全、安保、行政和法律工作;
- 市场统计及分析,常客项目管理;
- 系统测试、维护和开发;
- 客户关系;
- 直销和市场调查。
为上述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我们承诺并承担第三方根据法律和隐私政策为客户信息保密的责任。客户可在我们的官网、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获取。
6.8.预选座位
乘客可以预先选择座位,并可能根据票价条件收取座位选择费。选座费用在我们的官网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费用表中。我们将尽一切努力确保乘客坐在选定的座位位置。但是出于安全或安保原因,即使乘客已登机,我们仍有权重新安排乘客的座位。如果航班取消或换机,我们会为乘客重新安排合适的座位。
6.9.座位
乘客将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分配座位。但是,我们有权随时更改乘客的座位,即使乘客已登机。此更改有可能出于安全原因、当局规定、乘客健康或安全原因。
6.10.机上服务
旅客在机上购买的纪念品、免税品、食品、饮料等产品和服务不予退款或转让。乘客须向空乘人员出示登机牌以便确认乘客已预订的机上服务。
6.11.特殊乘客服务
a.特殊乘客包括:法律规定的儿童、残疾人、老人、孕妇;病人,虚弱行动不便的人。
b.特殊乘客支援服务必须在预定时或预计起飞至少 24(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售票处或我们的热线服务中心。我们努力确保根据您的要求和我们提供的能力为您提供特殊乘客支援服务。我们将通知乘客如我们无法提供特殊乘客支援服务。特殊乘客支援服务的请求将立即或在我们检查运输条件后确认。乘客必须按照我们官网、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发布的特殊乘客支援服务政策中规定的承运条件办理手续。
c.在我们无法提供乘客预订服务的情况下,但在预订时未得到我们提供能力的确认,我们将不对乘客的任何损失、费用、违约或其他损害承担责任。对于乘客在机场要求特殊服务的情况下,我们将检查服务条件,并通知乘客是否接受该乘客运输。
d.我们免费为儿童、残疾人、老人、孕妇等乘客提供配套工具的运费。
e.出于安全考虑,我们最多只能搭载 08(八)名行动不便的乘客,其中包括最多02(2)名自行上下楼梯能力有限的乘客。我们不在客舱内提供助行器。但我们有帮助机舱内行动不便的乘客的流程。
f.出于安全原因或乘客无法自行逃生或无法理解飞行中的安全说明, 我们可能要求乘客按照法律规定年满 18(十八)岁、身体健康且有能力行为的人陪同
g.对于一些特殊乘客的支援服务,乘客可能需付费。
第七条:办理登机手续
7.1 乘客必须在指定时间到值机柜台,确保在飞机起飞前完成所有必要手续
(i)值机柜台开放时间
(ii)值机柜台关闭时间(结束办理登机手续)
值机柜台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可能会根据机场和具体航班而有所变化,并将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或在购票时告知乘客。我们有权拒绝为乘客办理登机手续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如出现以下情况
7.1. 拒绝办理登机手续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我们有权拒绝为乘客办理登机手续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a.晚于本条规定的柜台关闭时间到达值机柜台的乘客;
b.未按当局要求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或未向我司工作人员证明其身份的乘客;
c.未持有当局规定的前往特定地点或国家所需的文件、许可证或签证的乘客;
d.乘客出示无效机票;未付款机票或付款无效;
e.乘客对我们的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在值机柜台捣乱或有任何冒犯我们工作人员的行为或语言;
f.政府或其他授权机构禁止旅客乘机或不允许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
g.根据我们的判断,乘客因醉酒或明显健康状况不佳而不适合登机;
h.我们认为该乘客不适合登机或该乘客的健康状况可能威胁或危及其他乘客的健康;
i. 乘客不遵守法律、当局和我们的规定。
7.2.自助办理登机手续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能会提供自助值机设施。这些特定条款和条件由我们在官网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并且可能会不时更改而不需提前通知。对于国际航班,自助值机乘客必须在值机时到柜台并出示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
7.3.即使乘客订位已被确认,乘客也可能面临没有座位的状况。在此情况下,乘客会可选择:
a.只要有空位,我们就会最先安排定期航班中下一班飞机的座位给您,并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b.选择其他航班日期(假日和新年除外),在我们的系统中保留乘客票价的价值以后续使用,但乘客必须在出发日期起 180 天内重新预订。
c. 如果乘客无法接受以上提出的方案,乘客可以办理退票。
7.4.登机
旅客必须在预计起飞时间前至少30(三十)分钟到达登机口。我们在预计起飞时间前15(十五)分钟关闭登机口。若旅客在登机口关闭时未能到达登机口,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7.5.未如期登机
乘客未按时值机,或未在登机门关闭前登机(“未乘机”),视为乘客自愿放弃座位,根据11.6条办理。
7.6.无论在任何形式下,(i)无法提供完整旅行证件如护照、签证、健康确认书及相关证件,或(ii)无法提供完整旅行证件如护照、签证、健康确认书及相关证件到期或无效或(iii)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其他旅行须知,我们概不负责。
7.7.个人证件
出发前,乘客必须向我们出示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或有关国家的要求文件、包括护照、通行证、或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等文件。我们只承运单程航班。搭乘我们或其他航空公司的中转航班的乘客,必须有入境资料并在中转机场办理出入境手续并领取行李。
在有授权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乘客必须允许我们复印乘客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各有授权机构可暂时保留其他文件,以执行国家机构的法规和法令。如果乘客不遵守这些要求或乘客的身份证明文件显示无效迹象,我们有权拒绝承运。
7.8.拒绝入境
无论何时在本公司收到政府或移民局的拒绝入境命令,而需将您送回到出发地点或其他地点时,乘客必须缴付相关票价与/或处罚或罚金(无论是行经或抵达目的地)。在此情况下,我们将不会退还支付的费用。
在我们有充足法律依据认为乘客有可能遭拒绝入境或过境、转机时,我们将要求乘客在出发地登机柜台缴纳一笔押金。一旦被拒绝入境或过境、转机时,该押金将用于支付乘客返程机票、当局政府的罚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我们会将押金退还予乘客。我们将在乘客获准入境或过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押金退还给乘客。
7.9.罚款、拘留费用
如因乘客未能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其它旅行文件,而使我们被罚款缴付罚金或违规金和额外支付费用时,乘客必须偿还我们因乘客引起所支出的费用及成本。我们将在提前七(7)天向乘客通知并附加乘客所承担的相关依据之后,即将使用乘客的机票本中未使用航段机票,或任何我们持有乘客的资金来支付费用及支出。
7.10.安检
您必须按任何政府或机场官员或本公司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健康检查。
第八条:拒绝承运及承运限制
8.1 拒绝承运:
在我们合理的判断下,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即使您具有合格的机票或登机牌):
a.因安全和安检原因而采取的措施;
b.为遵守任何出发、到达或行径的地方国家的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或指示而采取的措施;
c.因您的行为、身分、年龄或身体心灵的状况或您的行李
•可能对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造成恐惧或伤害;
•对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资产招致任何危险或风险;
•需要特殊处理
d.您曾在之前的航班违反规定,而该行为可能会再度发生;
e.您未遵守或很可能无法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f.您拒绝或无遵守进行安全检查;
g.我们有足够依据说明您曾被到达国家拒绝入境;
h.乘客出示无效机票包括以下情况;
- 行程确认单或电子机票是伪造或诈骗得到的;
- 行程确认未经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批准而修改或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收回上述文件);
- 乘客未支付票价或支付无效。i. 您所支付的款项是诈欺行为;
i.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法证明身份的乘客;
j.应国家授权机构的要求;
k.如果乘客拒绝我们的要求在出发机场支付第 7.8 条的押金。
8.2.运输限制
8.2.1.小孩
a. 未满12岁的小孩将被拒绝承运如无满18岁以上的大人陪同。
b. 对于国内航班,12(十二)岁至 14(十四)岁以下的儿童没有 18(十八)岁或以上的人陪伴,必须在计划起飞时间前24(二十四)小时向售票处或我们的热线服务中心登记未成年乘客服务。
c. 我们有权拒绝承运未满 14(十四)天的婴儿。我们将酌情承运该婴儿除非具有医生对其乘机能力确认且必须由婴儿父母为越捷航空签署的免责声明。
8.2.2 孕妇
孕妇在购票时及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时必须告知我们其怀孕情况。孕妇的运输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怀孕满27(二十七)周及以下者,我们有权要求旅客提供确定孕周的证明,并签署对我们免责的责任协议。
b. 怀孕超过27(二十七)周至满32(三十二)周者:
必须出示医生出具的确认孕周的证明,证明旅客身体健康状况适合乘机;该证明必须在航班起飞之日07(七)天内签发;且
必须在办理乘机手续时签署责任协议,以免除我们此后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
c. 怀孕超过32(三十二)周者,我们拒绝运输。
第九条:行李
9.1.我们有权不承运以下行李或行李中含有的物品:
a.为确保安全承运及一般管理和处理作业顺利进行,本公司可拒接未妥善包装的行李箱或其他类似的包装提带(依照本条款所提及的托运行李9.7项及9.8项);
b.可能会危害飞机或机上乘客或财产安全的物品,及/或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危险物品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本公司的条款及细节以及合约细节定义为危险物品的项目;
c.所有违反出发、抵达或行经国家/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或指示的物品;
d.本公司认为物品的重量、形状、大小或性质不适合航运的东西;
e.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
f.活或死亡的动物;
g.尸体和遗骸;
h.骨灰:在某些情况下,当符合正确的运输规定时,可以接受作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运输: 存放在火化骨灰盒中,放入盒子,用坚固、密封的容器。必须有死亡证明和医疗检疫;
i.榴莲、菠萝蜜、鱼露或任何刺鼻气味的食品;
j.海鲜、新鲜或冷冻肉类如果包装妥当、存放在泡沫箱或冷藏容器中,并且在有关单位检查物品后,可以作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托运。如果乘客拒绝接受检查,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k.弹药、雷管、慢燃电线、地雷、手榴弹、其他军用炸药、鞭炮、烟花、烟火、照明弹、照明弹和烟火、烟雾弹、炸药、火药、汽油、机油、打火机燃料、不安全的火柴(容易在任何地方燃烧)、含有液氧的物体、易燃或不易燃气体(如喷漆器、丁烷)、制冷剂气体(如水下氧气罐、液氮)、易燃液体(如油漆、稀释剂) , 溶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氧化合物(如树液)、毒物、传染性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硷、汞) 、温度计)、磁性物质、氧化性物质(如漂白剂)。
l.为伤害他人或对生命有威胁的工具或武器或被误认为是武器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霰弹枪、打猎枪和其他具有类似特征和效果的枪支;枪支组件;气枪、各种手枪、步枪和子弹枪、彩弹、橡皮子弹的霰弹枪;信号枪和指挥枪;自制枪、标枪发射器;弹弓;激光枪或激光发射装置(教学和演示中使用的激光笔除外);弓、箭、弩;辅助工具;
枪支、子弹、辅助工具,仅允许按照保安法的规定,对有义务保护看守对象的警卫人员随身携带或放手提行李;携带手铐的人在执行护送任务的情况下允许手铐随身携带上机;空中安保人员按规定配备武器和配套工具。
9.2.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手提行李
a.第 9.1 条提及的物品;
b.各类匕首,剑,枪,矛,刺刀,军刀,砍刀,拳头,钉头鎚;类似真实武器的物品和玩具,例如枪支、炸弹、地雷、手榴弹、子弹、鱼雷、水雷、弹壳和由子弹壳制成的物品;
c.使对象昏迷/晕倒或固定的仪器/设备,例如:电击装置,例如电击手枪和电击棒;用于击晕/击倒或杀死动物的工具/设备;化学气雾剂、用于中和或瘫痪的气雾剂,例如胡椒喷雾、酸喷雾、催泪剂、驱虫喷雾((飞机上用于消毒的气溶胶除外);
d.各类锋利和尖锐的物品可用于造成严重伤害如: 各种用于剁,砍、劈的物体,如斧头、铣刀、刀片、小刀;各类刀长度超过06厘米(不包括刀柄)或刀柄和刀刃总长度超过10厘米的刀具;刀片超过06厘米从剪刀轴起算或手柄和刀片总长度超过10厘米的剪刀;其他可用作攻击性武器的尖利物体总长度在10厘米以上;照相机和录像机脚架机、手杖、带金属尖头的雨伞;
e.可用于造成严重伤害或威胁飞机安全的劳动工具,例如:撬棍、锄头、铁锹、铁铲、瓦铲、镰刀、凿子、鹤嘴锄;钻孔机和钻头,包括手持式钻孔机;各种锋利的或尖端超过06厘米可用作武器的工具如螺丝刀;长度超过 10 厘米的锤子、扳手、钳子;各类锯和锯片,包括手动锯;焊枪;拧螺丝和打钉工具;
f.钝器或工具在进攻时会造成严重伤害如运动棒,棒球棒、高尔夫球杆、曲棍球棒、台球杆、滑雪杆;各种类型的球杆,例如橡胶球杆,金属球杆和木球杆;武术训练工具和设备(钝头、尖头或锋利的)。
9.3.托运行李中不允许携带的物品
a.第 9.1 条提及的物品;
b.其他贵重物品如:艺术品、摄像机、照相机、金钱、珠宝、贵金属、宝石、计算机、电子设备、可换成钱的有价值文件、证券,谈判文件、合同、商业文件、样品、身份证明文件;
c.根据各授权机构规定,锂电池等设备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9.4.各种被限制随身携带或放进手提行李的物品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9.5.拒绝承运权
a.我们将拒绝承运包括本条规定的物品在内的行李,如果我们在行李中发现此类物品,我们可以拒绝继续承运该行李。
b.如果乘客未能遵守我们的规定,我们不对乘客及其行李的任何损害负责
9.6.要求检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原因,我们有权要求乘客给我们对乘客和行李进行检查。如果乘客不同意检查,我们可以拒绝运输该乘客或行李。如果乘客在被要求时缺席,我们仍可能对行李进行检查,以验证乘客是否遵守我们的规定。
如果因安全检查对乘客或其行李造成任何损害(如使用扫描设备的影响),我们不对此类损失/或损坏负责,除非此类损失和损坏是由我们的过错造成的。
9.7.托运行李
我们将保管乘客递交的托运行李并于每件托运行李上加挂行李条。
a.托运行李上必须有乘客姓名标签或其他个人识别挂牌。
b.托运行李须与乘客同机承运,除非我们基于飞机安全、保安、或航机运作等因素,得安排于替代航机承运。在这种情况下,托运行李将被运送并交付给乘客,除非乘客必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完成清关。
c.我们对托运行李会加收行李费。乘客可以根据我们的适用政策购买托运行李限额套餐,该政策在我们的官网或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托运行李超过购票时购买的行李限额的乘客,将在值机柜台按超出的每公斤收取额外费用。乘客可参阅我们的收费表以了解更多票价详情。行李费不可退或转让。
d.在办理登机时每件托运行李不超过32公斤, 超重部分须得分开包装, 如果托运行李不重新包装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负任何责任关于(i)乘客不遵守超重行李、重新包装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ii)拒绝承运超重行李
e.在支付费用表中规定的费用后,运动器材可以在货舱中运输,风险由乘客自行承担。因此,乘客应为这些工具购买保险。
9.8.手提行李
a.乘客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携带手提行李,其重量根据我们在官网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每种机票的具体条件。
b.手提行李不得超过56cm x 36cm x 23cm,和一件小行李如手提包、笔记本计算机、书籍、杂志、相机、食品袋、婴儿袋、机场购物袋等。手提行李必须适合座椅下方或机上行李隔间的空间。
c.我们确定超重或超大的行李件不得带入客舱。
d.超过手提行李尺寸限制但重量在 75 公斤以下的乐器,如果乘客购买了额外座位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则可以携带上飞机。
e.02(两)岁以下的儿童乘客无权享受标准手提行李规定。
f.如果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符合我们的规定或航空安全和安保规定,此类行李可能会被拒绝运输。如果允许运输,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将按托运行李收费。
g.乘客在飞行过程中自行保管好手提行李和随身物品, 我们对与手提行李有关的任何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类损坏是由我们造成的。我们将协助乘客寻找手提行李和丢失的物品, 但是,对于因寻找过程而造成的手提行李和物品丢失的任何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乘客需要提供以下信息,以便我们协助寻找丢失的手提行李:
- 乘客姓名;
- 航班号和航段
- 座位号
- 丢失行李的描述
- 乘客地址
找到遗失的行李将通知乘客领取。我们不负责向乘客运送行李。找不到的丢失行李,我们也会通知乘客。
9.9.领取行李
a.乘客必须在到达目的地或中转机场后立即领取行李:
- 如果乘客在 30(三十)天内领取托运行李,我们可能会向乘客收取存储费;
- 如果乘客在我们提供行李之日起 30(三十)天内未领取行李,我们可以自行处置行李而不需对乘客承担任何责任;易腐烂的物品可以在此截止日期之前处理;
- 处置行李所得款项将扣除行李运输、保管、处置等相关费用后退还给授权人;
- 如果授权接收人在行李处理后的 180(一百八十)天内未要求应收款项,则该款项应提交给国家银库。
b.只有行李牌的持有人有权领取行李。如果行李的接收人无法出示行李标签,必须证明对此类行李的所有权。行李标签持有人在到达机场的行李认领处领取行李,在领取行李时没有提出任何投诉,这证明行李已按照运输合同完好无损地交付。
第十条:航班时刻表和航班时刻表变更
10.1. 航班时刻表:
时刻表上的航班时间从公布至乘客实际开始旅行时会有所变动
10.2.班机取消、更改:
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乘客及其行李的运输延误。在采取这些措施并避免航班取消时,我们可能会在必要时安排由其他飞机或其他承运商运营的航班。如果航班延误、取消、乘客被拒绝运输,根据乘客的选择,我们将:
a.以适当的方式向您提供和更新足够的信息;提供膳食;根据当局发布的机场旅客服务质量规定提供住宿;
b.更改适合乘客的行程或转乘其他航班:对于延误02小时或以上的航班,在我们的运输服务范围内,我们将更改行程,以便乘客能够到达行程的终点,免除对乘客的行程或航班转换以及相关附加费(如有)的限制;
c.根据当局的规定(如果有)为乘客提供不退还的预先赔偿;
d.如果航班延误 05 小时或更长时间,则为乘客退票。按照本运输条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票。
e.履行当局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有)
如果非我们的过错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我们可免除本条规定的义务。
10.3 在根据规定拒绝运输、取消航班或长期延误的情况下免除义务:
10.3.1.在被拒绝登机的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拒绝承运已确认航班座位或正在旅途中的乘客,我们可免除赔偿义务具体如下:
a.由于乘客的健康状况,承运人认为该运输或续程运输将对该乘客、飞机上的其他人造成伤害或危及飞行;
b.防止疾病传播;
c.旅客不遵守航空安全、航空保安、航空运输等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民航行政处罚规定的;
d.旅客有扰乱公共秩序、威胁飞行安全或者影响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行为;
e.受酒精或其他兴奋剂药物影响而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
f.出于安全原因由有权机构通知;
g.应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
10.3.2.在航班取消或航班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取消或延长延误,我们可免除赔偿义务具体如下:
a.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条件;
b.影响航班安全运行的安全风险;
c.根据国家授权机构的规定,航班无法执行或长时间延误;
d.由于乘客的健康问题(登机后重病或死亡);
e.预定运行该航班的飞机遭到破坏或机队遭到破坏;
f.因武装冲突、政局不稳、罢工等影响航班运营;
g.航空基础设施或飞行运行保障无法确保飞行运行;
h.从机长签署操作飞航至班机抵达的飞航过程中客机遇到技术故障;
i.乘客被安排搭乘另一班机且到达预定时间比原定的班机不超过04小时;
j.乘客被安排搭乘另一转机班机且到达预定时间比原定的转机班机不超过06小时;
k.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10.3.3.可免除义务的其他情况
如果我们可免除赔偿义务如我们能证明以下情况:
a.乘客不在机场或与我们约定的其他地点办理登机手续;
b.乘客自愿放弃座位确认;
c.乘客持免费机票;乘客以适用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优惠票价或代理人员优惠票价,使用免费和减价机票的合作伙伴和客户;
d.我们能证明以下情况:
- 在预定起飞时间前至少 24 小时(二十四小时)在客户提供的信息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乘客有关航班取消或延误。如果以电话形式通知应当在07时至22时内进行拨打,频率为两次且第二次拨打比首次相隔20分钟如第一次拨打不通。
- 乘客未按规定登记联系方式或乘客登记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或不完整;
- 根据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乘客。
第十一条:退票
11.1.自愿退票
根据乘客购买的机票类型是否可退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法律要求,我们可能考虑允许保留票价,并可能根据我们官网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政策收取费用。
11.2. 非自愿退票
如旅客因我们的过错被拒绝运输,或根据我们的政策及法律规定发生航班取消、延误,旅客可根据我们的政策(视各时期具体规定)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下方式获得退票:保留旅客的票价为未来使用,旅客必须在保留之日起180(一百八十)天内使用该保留的票价金额。
11.3.退票对象
我们只退票给机票上署名的人票或有证据证明是付款人或有上述对象的授权。
11.4.退款币种及付款方式
发生票价退款时,除非另有说明或适用,否则我们将通过乘客原始支付机票的付款方式来退款。一般情况下,我们会以乘客购买机票时支付的币种进行退款。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会自行决定转换。
11.5.退票单位
退款由我们的员工,代理为客户进行退款流程相关的工作。
11.6.拒绝退票
a.如退款要求违反了我们官网、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时间规定内(取决于不同时间段和票种),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
b.因乘客不遵守和执行航班安全措施或不符合运输要求而被拒绝运输,无法按照所在国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
c.根据第 7.5 条规定,乘客缺席/放弃座位的乘客,已支付的票价不予退还(我们官网和移动应用程序上的机票类型规定除外)。关于税费,机场费仅在以下情况下可退还:
1.退费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
2.自乘客的航班起飞后 7(七)天内处理机场税费退款需收取放弃座位费用(No-show)。放弃座位费用在我们的官网、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或我们的分行、代理或热线服务中心会在发生费用时通知乘客。
d.不符合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乘客(如有)使用我们的服务
第十二条:机上礼仪
12.1.如果乘客在飞机上有下列行为:(i)犯罪或违法; (ii)威胁及危害到飞机安全(iii)行凶或威胁机组人员和乘客;(iv)不遵守机长或空服员的关于保证飞机上的安全、秩序或纪律的任何指示;(v)破坏机上的设备或财产;(vi)使用毒品;(vii)抽烟,包括电子烟;(viii)其他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行为,我们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此类行为继续。我们有权利要求乘客下机,交由机场出发地或目的地有关机关处理并永远或有限期拒绝承运该乘客或对乘客的行为提出起诉。
12.2.如果乘客违反第12.1条款,我们有权利要求乘客必须赔偿因乘客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包括飞机紧急迫降,人和财产损失以及我们、代理商、工作人员、供应商、其他乘客或第三方的损失。
12.3.基于飞航安全,我们将禁止或限制在机舱内操作使用电子设备,包括手机、手提式计算机、手提式收音机、袖珍录音机、光盘放映机、电子游乐器、或电子传送设备、声控式玩具、无线电对讲机。而助听器及心率平整器是被许可。
12.4. 除经我们特别批准的例外情况外,旅客不得携带食物、各类饮品(包括含酒精饮料)在机上食用。对于婴幼儿食品,我们允许带上飞机供婴幼儿专用。
第十三条:责任上限
13.1.运输乘客责任
我们对经证实因我们执行的承运或相关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意外身亡、受伤或身体损伤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公约规则和限制以及法律规定。
a.我们对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伤的责任仅限于公约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b.我们仅对乘客在飞机运输过程中的发生的损失负责, 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乘客的健康状况或/和乘客本人造成的或/乘客的过错,我们可以免除或减少我们对损害的责任。
c.对于我们执行的国际运输,我们对每位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伤的责任限制适用于公约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d.对于任何人或代表该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而因该人的过错造成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伤等,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e.我们对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根据公约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13.2. 我们对托运行李损坏赔偿责任
a.对于托运行李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而造成的损坏不负任何责任。同样,对于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正常移动和撞击造成的行李的合理磨损,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b.我们按照实际损害赔偿但不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乘客有责任证明其行李的实际损坏。关于行李丢失和损坏赔偿的一般规定可在我们的官网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获取。
13.3.行李延误赔偿责任:
关于行李延误规定,旅客在航班抵达目的地后24(二十四)小时内无法领取托运行李,且目的地机场不是常住城市; 因行李延误造成的损失赔我们将在官网和手机应用程序的收费表上公布,延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根据公约和适用法律办理。
13.4.免减损害赔偿责任
a.如果我们证明损害是由乘客的过错造成的,我们将根据乘客的过错程度免除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b.如果我们能够证明 (i) 我们和我们的代表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此类损害,或 (ii) 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无法采取此类措施,我们将不对行李的损坏承担责任。
c.如果我们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但知道损害有可能发生,我们在行李损坏情况下的责任限于我们官网、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规定费用。
i.如托运行李不显示的重量,我们的赔偿责任不超过适用于相关等级的免费运输限额。
ii.如果托运行李以书面形式申报较高的价值,我们的责任将仅限于申报价值。
d.对于因我们遵守政府法律法规或乘客未遵不守该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乘客行李损坏,我们概不负责。
e.除本运输条件的明确规定,,我们只对可核实的损害承担责任,可根据适用法律赔偿可证明的损失和费用。
f.对于乘客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坏,我们概不负责。乘客应对其行李对他人或其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造成的损害负责。
g. 对于已建议不得放在行李中的物品,我们不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h.如果我们证明乘客的生命或健康损害是由于乘客的过错造成的,我们可应乘客的过错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乘客的健康、生命损害是由他们身体状况造成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i.运输合同包括此运输条款和免除及限制责任适用于我们的代理、员工、工人和代表,其适用范围与我们的相同。我们或代理、员工、工人和我们的代表向您支付的赔偿总额不会超过我们的总责任(如有)。
j.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此运输条款或合同条款中没有任何条款内容可排除我们根据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的免除和限制责任
第十四条:索赔及投诉豁免
14.1. 乘客或其法定代表有权就行李损坏向我们提出索赔或起诉。
14.2索赔通知
托运行李损坏索赔根据第 14.1条的授权人在以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索赔时,:
a.托运行李丢失、短缺或损坏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 07(七)天。
b.运输延误,自授权人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 21(二十一)天。
14.3.时效
我们对乘客的行李损坏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飞机必须抵达目的地之日或运输终止之日起 02(二)年,以最晚者为准。
第十五条:修订及免责
15.1.本公司的代理旅行社、员工或代表无人有权利更改、修正或免除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
15.2.承运条款可不定时更改以符合我们每短时期的营业规定或因主管机构要求或执行各地政府的议定通函而更改。更改细节将在我们官网和手机应用程序上公布。
十六条:其他条款
承运乘客和行李的是根据我们在官网、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