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名词解释
在 运送条款中, 以下名词释意如下:
「税费表」系指我们及主管机构所规定的各种税费。
「航线」系指从出发机场飞往目的机场的航班。
「我们」代表越捷航空股份公司(VietJet).
「转接航班」系指航班转接服务包括数套机票共同组成单一或单独运送的连程票。
「公约」系指各航空公司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所签订的运送统一规范(统称华沙公约) 及1955年9月28日于海牙修订之华沙公约以及其他适用的任一的议定书、公约或法律规范。
「代理商」系由我们指定代理越捷航空公司销售我们的业务或被授权销售其他航空公司的业务。
「目的地」系于航班时刻表所列的目的地或介于启程地及目的地之间的停留点。
「不可抗力」系指于不寻常或无法预期等不可控制的环境下,即使付诸努力,仍发生无法避免的后续结果。
「运送条件」系所在本运送条款及其他公告引用而体现在机票或电子机票上(行程表/收据或行程确认书)。
「合同条件」系我们向乘客所提出有关运送的要求和内容包括体现在机票上和/或在官网上和/或经核准的运送条款里和/或其他公共形式等资讯。
「运送条款」系指本运送条款或第三方运输公司的关联运送条款;系构成空运合约的部分,其体现承运方对运送乘客、行李、货物、包裹、信件等规定的条约。
「运价表」系指我们航空公司向政府核备之公告和/或运送条款的票价及各种附加收费标准。
「第三方运输公司」系指任何运输公司除我们公司外, 其航空编号将体现在乘客的机票或连程票上。
「乘客」系称航机组员以外,购票搭机并受我们承运的任何人
「行李」为乘客在旅行中个人所携带的财物。除其他例外规定,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托运行李」系指我们监管运送且有行李牌的行李
「手提行李」泛指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乘客携带上机上的所有财物并由乘客在旅程中个人监管。
「运输契约」系承运方与乘客之间关于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契约并体现在机票或与机票等值的其他形式上。
「天数」乃指日历天,每周以七日计算
「主管方」系指政府有关机关、航空业内管理机构以及被授权的个人/单位
「特别提款权」,英文为Special Drawing Right,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记账单位。这是基于几种主要货币价值的国际记账单位。SDR 的单位值每天都会变化并重新计算。这些数值得到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认可,并定期在主要金融期刊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 IMF (www.imf.org)上报告。
「行李挂牌」系为辨识托运行李之用。
「损害」包括乘客之死亡或受伤,或乘客任何人身伤害起因于机上发生的事故或任何登机或下机运送过程所招致之损害。此外,损害又指因延误客运或物运所招致的,指 乘客之死亡或受伤,行李全部或部分内容物遗失起因于我们运送服务或我们所提供的服务。
「报到时限」系指承运商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于是乘客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登机手续及获取登机牌。
「官网」系指我们官方网址www.vietjetair.com
「机票」指越捷航空或其他被授权代理商所开立的行程和收据,其中含有乘客名称、订位代码、行程信息以及行程相关说明由我们或被授权的代理商通过购票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寄送出
「行程确认书」系由我们向乘客提供,为订位及购票确认之用
2. 第二条: 条款适用性
2.1. 除我们对合约、许可证或机票上制定其他特殊规定以外,本运送条款适用于机票上显示我们所运营之服务。
2.2. 运送条款可不定时更改以符合我们每段时期的营业规定,更改细节将在我们官网上公告。运送条款以及部分摘要规定被广泛公开且乘客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提出共享要求。
2.3. 修订法规: 在本运送条款里的任何条款或引用此运输条款与公约所规定的或各地政府现行法规、条例或各方任何不可抗力的条约等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运送条款里的那一条款将视为无效且不影响到本运送条款其他条款。
2.4. 运送条款优先适用: 在本运送条款与我们其他规定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将以本运送条款内容为准。
2.5. 包机作业: 若为包机营运模式,运送约款仅可作为参考,须以包机合约或机票上所引用的条款为主。
2.6. 联营航班: 我们于部分航班会与他航共挂班号,被称为「联营航班」。这表示即使乘客是向越捷航空购票或订位且机票上表示越捷航空的班号,实际上是由他航负责承运。我们将在乘客订位或购票时,告知乘客运营方之公司名称。
3. 第三条: 机票
3.1. 机票是指乘客与本公司之间的主要运输契约证明文件
3.2. 机票仅供机票中所注明的人士使用,且仅能按机票中注明之航班资讯搭机。
3.3. 我们只提供运送服务给机票姓名栏位上显示的乘客,且乘客需要出示身份证明。
3.4. 机票只有在符合这些运输条款和条件,以及本公司所公布的运价表下才可转让。
4. 第四条: 票价/运输费
4.1. 票价为我们在乘客购票当天所公布的票价并不包含税金、手续费及其他收费。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票价仅包含启程地及目的地之运送费;并不包含机场之间或与市区往来的地面交通。我们仅承运单一班机并对转接航班在任何形式下不负任何责任,甚或乘客错过转机班机,包括耽误/错过航班。
4.2. 第一航班起飞时年龄介乎十四(14)天至二(2)岁以下的婴儿收费请参阅官网上或本公司订票系统上的收费表。婴儿搭机时必有大人抱着。一(1)名大人只允许携带一(1)名婴儿。婴儿推车不许带上飞机。
4.3. 乘客应支付政府、官方机构及航空公司所需征收的税金等各项费用。当乘客购买机票时将被告知这类费用的详情且被单独显示在机票上并不包含于票价内。
4.4. 对未完成支付机票之票价、税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乘客,我们无责任承运并有权利拒绝承运该乘客或其行李。
4.5. 机票之票价、税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我们所在系统上公布的支付货币,除非法律或有关机关另有规定。
5. 第五条:目的地
5.1. 目的地具有许可抵达契约并符合各地政府要求和我们的规定。
5.2. 目的地应由承运方提前安排并在机票上显示目的地
6. 第六条:订位
6.1. 订位是透过网站系统或售票处或代理商或总台进行部署,部署完毕后乘客会收到订位编码。
6.2. 订位确认: 当完成购票支付步骤之时,系统将向乘客进行确认机票及订位编码。
6.3. 在某些情况下,对在起飞时间24小时前购买的机票或促销机票,乘客应完成支付方获得订位编码及订位确认。
6.4. 所有更改包括改名、航班、航线或启程日期将规定如下:
6.4.1. 通则:
如果新的运价低于已支付的运价,差额将不退还给乘客。
如果新的运费高于已支付的运费,乘客必须在出行前支付差额的运费。
在乘客完成支付 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额(若有)事宜,更改方可生效。我们会将更改相关资讯补充到乘客的机票上。
6.4.2. 各类机票等级条件规定 参阅详情
6.5. 乘客应在我们进行订位确认前进行支付。我们有权利取消预订以及拒绝承运对于未支付适当票款的乘客。
6.6. 个人资料:乘客承认并同意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资料可用于航班订位、购票和购买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及发展辅助服务、方便处理出入境手续、提供给政府相关机构之用。基于这些目的,乘客允许本公司保留日后使用乘客的个人资料的权利,并同意提供资料给本公司其他办公室、合作旅行社和其他合作伙伴、政府机构、其他航空公司或以上提到之服务供应商使用。
基于上述目的,乘客同意允许我们保留及日后使用您的个人资料的权利。
6.7. 预选座位: 在购票或在航班预定出发至少前4个小时之时,乘客可以预选座位并支付预选额外收费。预选座位收费已在我们运价表说明。我们将尽力但不保证提供乘客之预选座位。基于安全或安检理由,我们保留在任何时间(即便乘客已经登机),指定乘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之权利。在班机时刻表有变动、班机取消或班机延误的情况下而乘客已预选座位成功,乘客有权利选择:
6.8. 座位:我们将尽力但不保证提供乘客之预选座位。乘客将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获取座位安排。基于安检、政府管制、乘客的健康或保安之需,我们保留在任何时间(即便乘客已经登机),指定乘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之权利。
6.9. 机上服务: 在机上所有商品或服务一经出售包括餐饮、各娱乐服务等皆不退还及不可转让。乘客必须出示予空服员以赎回您已预订的机上各服务。
6.10 特殊服务:
我们尽力保证为乘客在预订机票时安排您所需的特别协助。如果不可满足乘客的特别协助需求,我们将即时告知。乘客的特别协助需求将在经我们核查或在乘客完成所需手续之后或即时获得确认。对于在机场提出特别协助的乘客,我们将检查并向乘客确认该请求是否被录取。对于我们尚未对乘客的特别协助请求做出承运确认时,在特别协助请求未能满足时致使乘客须要承担相关费用,我们将不必对这些损失负责。
7. 第七条:报到及登机
7.1. 乘客务必在规定时限前往柜台完成办理登机手续以便确保起飞前手续已妥善地办理。乘客务必于国内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两(2)个小时报到并在起飞时间提前45分钟(对于内地航班)和45分钟(对于国际航班)进行办理登机手续。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根据不同的机场和不同的航班规定会有所不同。本公司有权不允许您登机且不必对于拒绝您登机之事负责:
7.2. 自助报到: 视情况,我们可能提供自动报到设施。乘客可前往我们官网查询使用自助报到设施的要求及说明而这些说明不须预告可随时变更。
7.3. 即使乘客订位已被确认,乘客也可能面临没有座位的状况。在此情况下,乘客会可选择:
7.4. 登机: 您应该至少在航班起飞三十(30) 分钟前到达登机闸口。
7.5. 未如期登机:如果未能准时办妥登机手续及在航班出发前登机,不论任何原因,您所支付的航费将不获退还。
7.6.无论在任何形式下, (i) 无法提供完整旅行证件如护照、签证、健康确认书及相关证件,或(ii) 无法提供完整旅行证件如护照、签证、健康确认书及相关证件到期或无效或(iii) 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其他旅行须知,我们概不负责。
7.7. 旅行证件: 旅行之前,您必须出示相关国家之法律、规定、命令、需求及其它条件要求之出境、入境、检疫及其它证件,并允许我们取得保管及文件影印。这些文件将移交给机组人员保存直至飞行结束。如乘客无法符合这些要件或无法出示乘客的旅行文件时,我们保留拒绝承载之权利。
7.8. 拒绝入境: 无论何时在本公司收到政府或移民厅之拒绝入境命令,而需将您送回到出发地点或其他地点时,乘客必须缴付相关票价与/或处罚或罚金(无论是行经或抵达目的地)。在此情况下,我们将不会退还支付的费用。
7.9. 罚款、拘留费用:如因乘客未能符合相关国家之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其它旅行文件,而使我们被罚款缴付罚金或违规金和额外支付费用时,乘客必须偿还我们因乘客引起所支出之费用及成本。我们将使用乘客的机票本中未使用航段机票,或任何我们持有乘客的资金来支付费用及支出。
7.10. 安检: 您必须按任何政府或机场官员或本公司之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健康检查。
8. 第八条:拒绝运送及运送限制
8.1 拒绝运送: 在我们合理的判断下,我们有权利拒绝运送您或您的行李(即使您具有合格的机票或登机牌) :
8.2. 小孩: 未满14岁的小孩将被拒绝承运如无满18岁以上的大人陪同。
8.3. 患病者或行走不便的乘客需要提供特殊协助:安全起见,每班机我们仅接受承运最多七(7)位乘客行走不便的乘客,需要机场提供轮椅辅助的服务(Ramp),其中仅接受最多两(02)乘客要求提供升降车(为不可自行登机下机 的乘客),需要在机上监护或医疗救助的患病者。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要求乘客有人陪同。
在此情况下, 乘客必须预期起飞时间前四十八(48)小时提前向我们提出特殊服务。如果提供服务设备由第三方提供且有计费,乘客可能需要按 规定完成付费。如果乘客不提前向我们提出特殊要求,我们将无法为乘客提供服务且拒绝承运该乘客。
8.4. 我们可能会要求乘客必须有人陪同,如具有合理的依据认为:
8.5. 怀孕乘客: 怀孕乘客有责任在订票及办理登机手续之时申报怀孕状态并符合下列条件:
8.6. 婴儿: 我们保留拒绝运送年龄未满14天的婴儿的权利。我们将酌情承运该婴儿除非具有医生对其的乘机能力确认且必须由婴儿父母为越捷航空签署的免责声明。
9. 第九条:行李
9.1. 我们有权拒绝承运以下行李或行李中含有的物品:
9.2. 不接受的行李物品:
9.2.1. 乘客不许将易碎易腐烂物品(新鲜易腐烂食品…)、贵重及/或有价值的物品如艺术品、摄像机、摄影机、现金、首饰、钻石宝石、电脑、电子设备、可转让证券、合同契约、营业文件、样品、随身证件等等放到托运行李。
9.2.2. 如乘客之行李含上述9.2.1条款提及之禁带物品,我们将拒绝任何行李遗失或损害责任。
9.3. 检查权利: 为了安全和安检之理由,我们有权利要求对您个人或行李进行检查。在您不在场虽已被要求的情况时,我们亦有权利进行搜查您的行李以确保您携带的行李持有第9.1条款所提及的不合格物品与否。如果您拒绝搜查,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您或该行李。除非是由我们的错误造成,否则在搜查或扫描时造成您或您的行李伤害或损失,我们将不必对这些伤害或损失负责。
9.4. 托运行李:
我们将保管乘客递交的托运行李并于每件托运行李上加挂行李条。
托运行李上必须有乘客姓名标签或其他个人识别挂牌。
托运行李须与乘客同机运送,除非我们基于飞机安全、保安、或航机运作等因素,得安排于替代航机运送。如该行李以后送方式处理,我们将负责递交行李给乘客,除非法规另有要求乘客须亲自清关。
托运行李会加收行李费。在购票时乘客可购买我们所公布的托运行李额度相应费用。在机场登记柜台寄舱行李时超过订位所购买的寄舱行李额重量,其超出部分将按每公斤计算。如欲了解收费相关资讯,请参阅本公司的运价明细表。托运行李的费用不予退还并不得转让。
每件托运行李不超过32公斤。超重部分须得分开并妥善包装当办理登机时。如果托运行李不妥善包装,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负任何责任关于(i)乘客不遵守超重行李、重新包装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ii) 拒绝运送超重行李
只要按照收费资讯支付相关费用,运动器材就可以随飞机托运,但是您必须自己承担运输风险。
9.5. 手提行李: 每位乘客(除2岁以下婴儿以外)只可携带一件主手提行李以及一件小手提袋并其总重量不可超过7公斤。 主手提行李不超过 56厘米x 36厘米x 23厘米而所谓小手提袋指女装手提袋/笔记本/书籍/杂志/照相机/婴儿食品袋/在机场购买的物品袋…手提行李应以能放置于座椅下方或座椅上方之密闭式置物柜内为准。
本公司有权判定超重、尺寸过大的行李,将不得携带上机。如果乐器(重量低于75 公斤) 超过我们手提行李的尺寸规定,就必须为其购买一张机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才可以携带上飞机。
如果乘客的手提行李超过我们的规定或基于安全和安检考量,该行李必须以托运方式运送或可被拒绝承运。如果以托运方式,该行李费按照托运行李费用收取。
9.6. 提取行李: 乘客应尽速于目的地或停留点领取行李。若乘客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领取行李,我们将为该行李保管且乘客可能被收取仓储费用。乘客超过三十(30)天未提领行李,我们可能弃置该行李,且无须负责而对于易损坏的行李我们将提早处理。只有出示行李条的乘客方可有权利领取该行李。如果认领行李的乘客无法出示行李条则须出示证据证明行李持有权。如持有行李条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则视为是初步的证据证明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我们彼此之间的运输契约下被领取。
10. 第十条:班机时刻表及班机延误:
10.1. 班机时刻表: 时刻表上的航班时间从公布至乘客实际开始旅行时会有所变动。
我们不保证航班时刻表,并且航班时刻表不构成乘客与我们之间运输契约的一部分
10.2. 班机取消、更改 免责声明: 在如下航班取消的情况下,我们将受到责任豁免:
11. 第十一条: 退票
11.1. 自愿退票: 依照不同的机票类型而乘客可以退票与否。如果可以退票,退票申请只有以保留票价形式而进行并可在下次购票使用,不以现金退款。但在某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我们将酌情允许以现金或转款形式退款 (如果乘客以信用卡支付).
11.2. 非自愿退票: 如我们取消班机、乘客可选择保留或以现金或转款形式之退票方式(如果乘客以信用卡支付)。现金退款只能由我们授权的售票处或代理商办理 。
11.3. 退票对象: 我们只可退还机票上署名人票款或可资证明之机票付款人.
11.4. 票款货币: 除一些情况按照我们经审批的换算法,通常以购票时之货币偿还。
11.5. 退票单位: 由原开票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行办理之。
我们所有员工、 授权的代理以及我们各相关部门均可为乘客进行退票业务。
11.6. 拒绝退票权:
第十二条:机上礼仪
12.1. 如果在机上我们有理由认为您的行为举止具有下列表现(i)犯罪; (ii)威胁及危害到飞机安全(iii)施暴或干扰空服员或乘客; (iv)不遵守机长或空服员的关于保证飞机上的安全、秩序或纪律的任何指示; (v)破坏机上的设备或财产; (vi)使用毒品; (vii)抽烟(包括在卫生间里); (viii) 其他违反风俗、文化、公共秩序的行为,我们将考量制止并避免该行为持续之必要性。我们有权利要求乘客下机,交由机场出发地或目的地有关机关处理并永远或有限期拒绝承运该乘客或我们可能对您的行为提出起诉。
12.2. 如果发生12.1条款所提及的事件,我们有权利要求乘客对您的行为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导致紧急迫降或导致人命、财产以及我们、代理商、工作人员、供应商、其他乘客或第三方的损失。
12.3. 基于飞航安全,我们将禁止或限制在机舱内操作使用电子设备,包括手机、手提式电脑、手提式收音机、袖珍录音机、CD放映机、电子游乐器、或电子传送设备、声控式玩具、无线电对讲机。而助听器及心率平整器是被许可。
12.4. 乘客不许携带食品上飞机 。我们所有航班禁止抽烟。
第十三条:责任上限
13.1 关于《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如果乘客的行程出目的地或停留点涉及国外的,则以《华沙公约》或《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准,并且在一般的情况下 对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及与行李丢失或损坏将限制承运方的责任。
13.2 行李责任限制:除非提前通告更高价值且已进行行李额外支付,否则我们对行李的丢失、延误或损坏得到责任限制。国内航班的责任和国际航班的责任根据各自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13.3 华沙公约适用处:当乘客的航运不受《华沙公约》的责任规定,以下规则将适用:
第十四条:索赔及投诉豁免
14.1. 如持有行李条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索赔,则视为是初步的证据证明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我们彼此之间的航运契约下被领取,除非能依据运送约款提供足够证明申诉。
14.2 索赔通知:
如乘客欲备案申诉托运行李索赔时,乘客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在受领行李后指定时间内通知我们,具体时限如下:
14.3. 申诉时效
如申诉之申请于抵目的地日,或班机预定抵达日,或运送终了日起2年内未提出申请者,则即失其时效。期限之正确计算方式依当地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修订及免责
15.1. 本公司的代理旅行社、员工或代表无人有权利更改、修正或免除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
15.2. 运送条款可不定时更改以符合我们每段时期的营业规定或因主管机构要求或执行各地政府的议定通函而更改。更改细节将在我们官网上公告。
第十六条:其他条款
承运乘客及行李仍是按我们的规定以及其他符合或被我们公认的规定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