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條:名詞解釋
在運送條款中, 以下名詞釋意如下:
「稅費表」係指我們及主管機關所規定的各種稅費。
「航線」係指從出發機場飛往目的機場的航班。
「我們」代表越捷航空股份公司(VietJet).
「轉接班機」係指航班轉接服務包括數套機票共同組成單一或單獨運送的連程票。
「公約」係指各航空公司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所簽訂的運送統一規範(統稱華沙公約) 及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以及其他適用的任一的議定書、公約或法律規範。
「代理商」係由我們指定代理越捷航空公司銷售我們的業務或被授權銷售其他航空公司的業務。
「目的地」係於航班時刻表所列的目的地或介於啟程地及目的地之間的停留點。
「不可抗力」係指於不尋常或無法預期等不可控制的環境下,即使付諸努力,仍發生無法避免的後續結果。
「運送條件」係所在本運送條款及其他公告引用而體現在機票或電子機票上(行程表/收據或行程確認書)。
「合約條件」係我們向乘客所提出有關運送的要求和內容包括體現在機票上和/或在官網上和/或經批准的運送條款里和/或其他公共形式等資訊。
「運送條款」係指本運送條款或第三方運輸公司的關聯運送條款;係構成空運合約的部分,其反映承運方對運送乘客、行李、貨物、包裹、信件等規定的條約。
「運價表」係指我們航空公司向政府核備之公告及/或運送條款的票價及各種附加收費標準。
「第三方運輸公司」係指任何運輸公司除我們公司外, 其航空編號將體現在乘客的機票或連程票上。
「乘客」系稱航機組員以外,購票搭機並受我們承運的任何人
「行李」為乘客在旅行中個人所攜帶的財物。除其他例外規定,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手提行李。
「托運行李」係指我們監管運送且有行李牌的行李
「手提行李」泛指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乘客攜帶上機上的所有財物並由乘客在旅程中個人監管。
「運輸契約」系承運方與乘客之間關於為乘客提供服務的契約並體現在機票或與機票等值的其他形式上。
「天數」乃指日曆天,每週以七日計算
「主管方」係指政府相關機關、航空業內管理機構及被授權的個人/單位
「特別提款權」 ,英文為Special Drawing Right,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記帳單位。這是基於幾種主要貨幣價值的國際記帳單位。 SDR 的單位值每天都會變化並重新計算。這些數字值得到大多數商業銀行的認可,並定期在主要金融期刊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網站IMF ( www.imf.org )上報告。
「行李掛牌」係為辨識托運行李之用。
「損害」包括乘客之死亡或受傷,或乘客任何人身傷害起因於機上發生的事故或任何登機或下機運送過程所招致之損害。此外,損害又指因延誤客運或物運所招致的,指乘客之死亡或受傷,行李全部或部分內容物遺失起因於我們運送服務或我們所提供的服務。
「報到時限」係指承運商規定的報到截止時間,於是乘客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辦理登機手續及取得登機證。
「官網」係指我們官方網址www.vietjetair.com
「機票」指越捷航空或其他被授權代理商所開立的行程和收據,其中含有乘客名稱、訂位代碼、行程資訊以及行程相關說明由我們或被授權的代理商透過購票時所填寫的電子郵件寄送
「行程確認書」係由我們提供,為訂位及購票確認之用
2. 第二條: 條款適用性
2.1.除我們對合約、許可證或機票上製定其他特殊規定以外,本運送條款適用於機票上顯示我們所營運之服務。
2.2.運送條款可不定時更改以符合我們每段期間的營業規定,更改細節將在我們官網上公告。運送條款以及部分摘要規定被廣泛公開且乘客有權利在任何時間提出共享要求。
2.3.修訂法規: 在本運送條款裡的任何條款或引用此運輸條款與公約所規定的或各地政府現行法規、條例或各方任何不可抗力的條約等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運送條款裡的那一條款將視為無效且不影響本運送條款其他條款。
2.4.運送條款優先適用:在本運送條款與我們其他規定存在異議的情況下,將以本運送條款內容為準。
2.5.包機作業: 若為包機營運模式,運送約款僅可作為參考,須以包機合約或機票上所引用的條款為主。
2.6.聯營航班: 我們於部分航班會與他航共掛班號,被稱為「聯營航班」 。這表示即使乘客是向越捷航空購票或訂位且機票上表示越捷航空的班號,實際上是由他航負責承運。我們將在乘客訂位或購票時,告知乘客運營方之公司名稱。
3. 第三條: 機票
3.1.機票是指乘客與本公司之間的主要運輸契約證明文件
3.2 .機票僅供機票中所註明的人士使用,且僅能按機票中註明之航班資訊搭機。
3.3.我們只提供運送服務給機票姓名欄位上顯示的乘客,且乘客需要出示身分證明。
3.4.機票只有在符合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以及本公司所公佈的運價表下才可轉讓。
4. 第四條: 票價/運輸費
4.1.票價為我們在乘客購票當天所公佈的票價並不包含稅金、手續費及其他收費。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票價僅包含啟程地及目的地之運送費;不包含機場之間或與市區往來的地面交通。我們僅承運單一班機並對轉接班機在任何形式下不負任何責任,甚或乘客錯過轉機班機,包括耽誤/錯過航班。
4.2.第一班機起飛時年齡介乎十四(14)天至二(2)歲以下的嬰兒收費請參閱官網上或本公司訂票系統上的收費表。嬰兒搭機時必有大人抱著。一(1)名大人只允許攜帶一(1)名嬰兒。嬰兒推車不准帶上飛機。
4.3.乘客應支付政府、官方機構及航空公司所需徵收的稅金等各項費用。當乘客購買機票時將被告知這類費用的詳情且被單獨顯示在機票上並不包含於票價內。
4.4.對未完成支付機票之票價、稅金、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乘客,我們無責任承運並有權利拒絕承運該乘客或其行李。
4.5.機票之票價、稅金、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以我們所在系統上公佈的支付貨幣,除非法律或相關機關另有規定。
5. 第五條:目的地
5.1.目的地具有許可抵達契約並符合各地政府要求和我們的規定。
5.2.目的地應由承運人提前安排並在機票上顯示目的地
6. 第六條:訂位
6.1.訂位是透過網站系統或售票處或代理商或總台部署,部署完畢後乘客會收到訂位編碼。
6.2.訂位確認:當完成購票支付步驟之時,系統將向乘客進行確認機票及訂位編碼。
6.3.在某些情況下,在起飛時間24小時前購買的機票或促銷機票,乘客應完成支付方獲得訂位編碼及訂位確認。
6.4.所有更改包括改名、航班、航線或啟程日期將規定如下:
6.4.1. 通則:
如果新的運價低於已支付的運價,差額將不退還給乘客。
如果新的運費高於已支付的運費,乘客必須在出發前支付差額的運費。
在旅客完成支付更改手續費及適當機票差額(若有)事宜,更改方可生效。我們會將更改相關資訊補充到乘客的機票上。
6.4.2. 各類機票等級條件規定參閱詳情
6.5.乘客應在我們進行訂位確認前支付。我們有權取消預訂以及拒絕承運對於未支付適當票款的乘客。
6.6. 個人資料:乘客承認並同意提供給本公司的個人資料可用於航班訂位、購票和購買其他相關服務、提供及發展輔助服務、方便處理出入境手續、提供給政府相關機構之用。基於這些目的,乘客允許本公司保留日後使用乘客的個人資料的權利,並同意提供資料給本公司其他辦公室、合作旅行社和其他合作夥伴、政府機構、其他航空公司或以上提到之服務供應商使用。
當乘客要求或經乘客的同意,我們可以使用乘客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支付過程記錄以及乘客所使用的各便利服務的信息,以為下列目的服務:
基於上述目的,乘客同意允許我們保留及日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的權利。
6.7. 預選座位: 在購票或在航班預定出發至少前4個小時之時,乘客可以預選座位並支付預選額外收費。預選座位收費已在我們運價表說明。我們將盡力但不保證提供乘客之預選座位。基於安全或安檢理由,我們保留在任何時間(即便乘客已登機),指定乘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之權利。在班機時刻表有變動、班機取消或班機延誤的情況下而乘客已預選座位成功,乘客有權利選擇:
a.在下一班機為您提供相同的預選座位;或者
b.在下一班機為您提供等值的預選座位;或者
c.在下一班機為您提供任意安排座位同時將預選座位相關費用退還。
6.8. 座位:我們將盡力但不保證提供乘客之預選座位。旅客將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取得座位安排。基於安檢、政府管制、乘客的健康或保全之需,我們保留在任何時間(即便乘客已登機),指定乘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之權利。
6.9. 機上服務:在機上所有商品或服務一經出售包括餐飲、各娛樂服務等皆不退還及不可轉讓。乘客必須出示予空服員以贖回您已預訂的機上各服務。
6.10 特殊服務:
我們盡力保證為乘客在預訂機票時安排您所需的特別協助。若不可滿足乘客的特別協助需求,我們將即時告知。乘客的特別協助需求將在經我們核查或在乘客完成所需手續之後或即時獲得確認。對於在機場提出特別協助的乘客,我們將檢查並向乘客確認該請求是否被錄取。對於我們尚未對乘客的特別協助請求做出承運確認時,在特別協助請求未能滿足時致使乘客須要承擔相關費用,我們將不必對這些損失負責。
7. 第七條:報到及登機
7.1.乘客務必在規定時限前往櫃檯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以便確保起飛前手續已妥善辦理。旅客務必於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兩(2)個小報到並在起飛時間提前45分鐘(對於內地航班)和45分鐘(對於國際航班)進行辦理登機手續。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根據不同的機場和不同的航班規定會有所不同。本公司有權不允許您登機且不必為拒絕您登機之事負責:
7.2.自助報到: 視情況,我們可能提供自動報到設施。旅客可前往我們官網查詢使用自助報到設施的要求及說明而這些說明不須預告可隨時變更。
7.3.即使乘客預訂已被確認,乘客也可能面臨沒有座位的狀況。在此情況下,乘客會可選擇:
7.4. 登機: 您應該至少在航班起飛三十(30) 分鐘前到達登機閘口。
7.5. 未如期登機:若未能準時辦理登機手續及在航班出發前登機,不論任何原因,您所支付的航費將不獲退還。
7.6.不論在任何形式下, (i) 無法提供完整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健康確認書及相關證件,或(ii) 無法提供完整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健康確認書及相關證件到期或無效或(iii) 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其他旅行須知,我們概不負責。
7.7. 旅行證件:旅行前,您必須出示相關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需求及其它條件要求之出境、入境、檢疫及其它證件,並允許我們取得保管及文件影印。這些文件將移交給機組人員保存直至飛行結束。如乘客無法符合這些要件或無法出示乘客的旅行文件時,我們保留拒絕承載之權利。
7.8.拒絕入境:無論何時在本公司收到政府或移民廳之拒絕入境命令,而需將您送回到出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乘客必須繳付相關票價與/或處罰或罰金(無論是行經或抵達目的地)。在此情況下,我們將不會退還已支付的費用。
7.9. 罰款、拘留費用:如因乘客未能符合相關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其它旅行文件,而使我們被罰款繳付罰金或違規金和額外支付費用時,乘客必須償還我們因乘客引起所支出之費用及成本。我們將使用乘客的機票本中未使用航段機票,或任何我們持有乘客的資金來支付費用及支出。
7.10. 安檢:您必須依任何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本公司之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健康檢查。
8. 第八條:拒絕運送及運送限制
8.1 拒絕運送: 在我們合理的判斷下,我們有權利拒絕運送您或您的行李(即使您有合格的機票或登機證) :
8.2. 小孩:未滿14歲的小孩將被拒絕承運如無滿18歲以上的大人陪同。
8.3. 患病者或行走不便的乘客需要提供特殊協助:安全起見,每班機我們僅接受承運最多七(7)位乘客行走不便的乘客,需要機場提供輪椅輔助的服務(Ramp),其中僅接受最多兩(02)乘客要求提供升降機(為不可自行登機下機的乘客),需要在機上監護或醫療救助的患病者。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能會要求乘客有人陪同。
在此情況下, 乘客必須預期起飛時間前四十八(48)小時提前向我們提出特殊服務。如果提供服務設備由第三方提供且有計費,乘客可能需要依規定完成付費。如果乘客不提前向我們提出特殊要求,我們將無法為乘客提供服務且拒絕承運該乘客。
8.4. 我們可能會要求乘客必須有人陪同,如具有合理的依據認為:
8.5. 懷孕乘客:懷孕乘客有責任在訂票及辦理登機手續之時申報懷孕狀態並符合下列條件:
a. 滿27週的乘客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之時為越捷航空簽署《免責協議書》以免除我們因懷孕乘客而引起的任何相關責任
b. 滿28週至32週以下的孕婦:
c. 32週以上的孕婦: 我們保留拒絕承運的權利。
8.6.嬰兒:我們保留拒絕運送年齡未滿14天的嬰兒的權利。我們將酌情承運該嬰兒除非具有醫生對其的乘機能力確認且必須由嬰兒父母為越捷航空簽署的免責聲明。
9. 第九條: 行李
9.1.我們有權拒絕承運以下行李或行李中所含的物品:
9.2. 不接受的行李物品:
9.2.1. 乘客不准將易碎易腐物品(新鮮易腐食品…)、貴重及/或有價值的物品如藝術品、攝影機、攝影機、現金、首飾、鑽石寶石、電腦、電子設備、可轉讓證券、合約契約、營業文件、樣品、隨身證件等等放到托運行李。
9.2.2. 如乘客之行李含上述9.2.1條款提及之禁帶物品,我們將拒絕任何行李遺失或損害責任。
9.3. 檢查權利:為了安全和安檢之理由,我們有權利要求對您個人或行李進行檢查。在您不在場雖已被要求的情況時,我們亦有權利進行搜查您的行李以確保您攜帶的行李持有第9.1條款所提及的不合格物品與否。如果您拒絕搜查,我們有權拒絕承運您或該行李。除非是由我們的錯誤造成,否則在搜索或掃描時造成您或您的行李傷害或損失,我們將不必對這些傷害或損失負責。
9.4. 托運行李:
我們將保管乘客遞交的托運行李並於每件托運行李上加掛行李條。
托運行李上必須有乘客姓名標籤或其他個人識別掛牌。
托運行李須與乘客同機運送,除非我們基於飛機安全、保全、或航機運作等因素,得安排於替代航機運送。如該行李以後送方式處理,我們將負責遞交行李給乘客,除非法規另有要求乘客須親自清關。
托運行李會加收行李費。購票時乘客可購買我們所公佈的托運行李額度相應費用。在機場登記櫃檯寄艙行李時超過訂位所購買的寄艙行李額重量,其超出部分將以每公斤計算。如欲了解收費相關資訊,請參閱本公司的運價明細表。托運行李的費用不退還並不得轉讓。
每件托運行李不超過32公斤。超重部分須得分開並妥善包裝當辦理登機時。如果托運行李不妥善包裝,我們有權利拒絕承運。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負任何責任關於(i)乘客不遵守超重行李、重新包裝的規定而造成的損失(ii) 拒絕運送超重行李
只要依照收費資訊支付相關費用,運動器材就可以隨飛機托運,但是您必須自行承擔運輸風險。
9.5. 手提行李:每位乘客(除2歲以下嬰兒以外)只可攜帶一件主手提行李以及一件小手提袋並其總重量不可超過7公斤。主手提行李不超過 56公分x 36公分x 23公分而所謂小手提袋指女裝手提袋/筆記本/書籍/雜誌/照相機/嬰兒食品袋/在機場購買的物品袋…手提行李應以能放置於座椅下方或座椅上方之密閉式置物櫃內為準。
本公司有權判定超重、尺寸過大的行李,將不得攜帶上機。如果樂器(重量低於75 公斤) 超過我們手提行李的尺寸規定,就必須為其購買一張機票並支付相應的費用,才可以攜帶上飛機。
如果乘客的手提行李超過我們的規定或基於安全和安檢考量,則該行李必須以托運方式運送或可被拒絕承運。若以托運方式,該行李費依照托運行李費用收取。
9.6. 提取行李:乘客應盡快於目的地或停留點領取行李。若乘客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領取行李,我們將為該行李保管且乘客可能被收取倉儲費用。乘客超過三十(30)天未提領行李,我們可能棄置該行李,且無須負責而對於易損壞的行李我們將提早處理。只有出示行李條的乘客方可有權領取該行李。若認領行李的乘客無法出示行李條則須出示證證證明行李持有權。如持有行李條人在領取行李時未提出投訴,則視為是初步的證據證明該行李已在良好情況下及符合我們彼此之間的運輸契約下被領取。
10. 第十條: 班機時刻表及班機延誤:
10.1. 班機時刻表:時刻表上的航班時間從公佈至乘客實際開始旅行時會有所變動。
我們不保證航班時刻表,且航班時刻表不構成乘客與我們之間運輸契約的一部分
10.2. 班機取消、更改免責聲明: 在以下航班取消的情況下,我們將受到責任豁免:
我們已經通知乘客關於班機取消、延誤離起飛前至少24小時或乘客不提供聯絡地址、電話號碼,或以乘客提供的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絡不上。
乘客被安排搭乘另一班機且到達預定時間比原定的班機不超過三(03)小時;在被取消班機的目的地是轉接行程,乘客被安排搭乘另一轉機班機且到達預定時間比原訂定的轉機班機不超過六(06)小時。
我們對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班機取消或班機延誤豁免賠償責任:因天氣影響造成班機安全起飛、保安因素影響到班機啟程;因遵守當局政府的指示,班機不可以如期起飛或被取消、從機長簽署操作飛航至班機抵達的飛航過程中客機遇到技術故障;因武裝衝突、政治風暴、罷工造成的影響、機場停止營業、機場建設及服務不保證班機可行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理由。
11.第十一條: 退票
11.1. 自願退票:依照不同的機票類型而乘客可以退票與否。如果可以退票,退票申請只有以保留票價形式而進行並可在下次購票使用,不以現金退款。但在某情況下,如不可抗力或法律規定,我們將酌情允許以現金或轉款形式退款(如果乘客以信用卡支付).
11.2. 非自願退票:如我們取消班機、乘客可選擇保留或以現金或轉款形式之退票方式(如果乘客以信用卡支付)。現金退款只能由我們授權的售票處或代理商辦理。
11.3. 退票對象:我們只可退還機票上署名人票或可資證明之機票付款人.
11.4. 票款貨幣:除一些情況依照我們經審核的換算法,通常以購票時之貨幣償還。
11.5. 退票單位:由原開票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行辦理之。
我們所有員工、 授權的代理以及我們各相關部門均可為乘客進行退票業務。
11.6. 拒絕退票權:
第十二條:機上禮儀
12.1.如果在機上我們有理由認為您的行為舉止具有下列表現(i)犯罪; (ii)威脅及危害到飛機安全(iii)施暴或乾擾空服員或乘客; (iv)不遵守機長或空服員的任何關於保證飛機上的安全、秩序或紀律的指示; (v)破壞機上的設備或財產; (vi)使用毒品; (vii)抽煙(包括在衛生間裡); (viii) 其他違反風俗、文化、公共秩序的行為,我們將考慮制止並避免該行為持續之必要性。我們有權利要求乘客下機,交由機場出發地或目的地相關機關處理並永遠或有限期拒絕承運該乘客或我們可能對您的行為提出起訴。
12.2.如果發生12.1條款所提及的事件,我們有權利要求乘客對您的行為承擔所產生的費用包括導致緊急迫降或導致人命、財產以及我們、代理商、工作人員、供應商、其他乘客或第三方的損失。
12.3.基於飛航安全,我們將禁止或限制在機艙內操作使用電子設備,包括手機、手提式電腦、手提式收音機、袖珍錄音機、CD放映機、電子遊樂器、或電子傳送設備、聲控式玩具、無線電對講機。而助聽器及心率平整器是被許可。
12.4.乘客不准攜帶食物上飛機。我們所有航班都禁止抽煙。
第十三條:責任上限
13.1 關於《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的通知:如果乘客的行程出目的地或停留點涉及國外的,則以《華沙公約》或《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為準,並且在一般的情況下對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及與行李遺失或損壞將限制承運方的責任。
13.2 行李責任限制:除非提前通告更高價值且已進行行李額外支付,否則我們對行李的遺失、延誤或損壞得到責任限制。國內航班的責任和國際航班的責任依各自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13.3 華沙公約適用處:當乘客的航運不受《華沙公約》的責任規定,以下規則將適用:
第十四條:索賠及投訴豁免
14.1.如持有行李條人在領取行李時未作出索賠,則視為是初步的證據證明該行李已在良好情況下及符合我們彼此之間的航運契約下被領取,除非能依據運送約款提供足夠證明申訴。
14.2 索賠通知:
如乘客欲備案申訴托運行李索賠時,乘客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在受領行李後指定時間內通知我們,具體時限如下:
14.3. 申訴時效
如申訴之申請於抵目的地日,或班機預定抵達日,或運送終了日起2年內未提出申請者,則即失其時效。期限之正確計算方式依當地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修訂及免責
15.1.本公司的代理旅行社、員工或代表無人有權利更改、修正或免除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
15.2.運送條款可不定時更改以符合我們每段時期的營業規定或因主管機構要求或執行各地政府的議定通函而更改。更改細節將在我們官網上公告。
第十六條: 其他條款
承運乘客及行李仍是依照我們的規定以及其他符合或被我們公認的規定而執行